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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E0705-01-2026-00002 有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安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6年03月18日
标  题 安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在全县践行人民中心理念 推行“721”行政执法模式的通知
发文字号 安县政办〔2026〕1号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26日

安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在全县践行人民中心理念 推行“721”行政执法模式的通知

安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ayx.gov.cn 来源:安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6-03-2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

  《在全县践行人民中心理念 推行“721”行政执法模式》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3月18日

  在全县践行人民中心理念 推行“721”

  行政执法模式

  为进一步规范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变被动管理为主动服务,变末端执法为源头治理,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阳县深化乡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工作方案》(安县办〔202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总要求,围绕服务、管理、执法三大主线,建立权责统一、公正高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为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优良法治环境。

  二、实施方式

  为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按照减少硬性执法和刚性执法的要求,在全县积极推行“721”工作法,采用“7分服务、2分管理、1分执法”的柔性执法模式推进执法工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重点采取指导、教育、警告、回访等多种方式单独或者综合运用,加强“721”工作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具体如下:

  (一)深入推进疏堵结合性服务型执法

  执法人员通过教育、引导、宣传等非强制性行政手段,加深群众对法律法规的了解,引导群众清楚违法事实并自觉纠正违法行为,主动变末端执法为源头服务。

  1.行政辅导。坚持指导在前、服务在前、警示在前,在日常巡查中主动亮明身份、问情问需,在职能、职责范围内对辖区群众可能出现违法的苗头行为,疏堵结合,规范引导。

  2.行政建议。根据自身职能,在日常巡查、行政检查中加强对群众行政指导、行政建议等柔性执法,通过宣传栏、广播、公众号等途径,主动向群众宣传解释法律法规,告知监管要求,提示、督促群众依法履行义务,引导群众主动学法守法用法,依法规范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3.行政提示。根据自身职能,对群众举报投诉情况和日常巡查、执法数据进行分析,对行政相对人理应知晓但容易疏忽、出错的问题和事项,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群众宣传、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引导、督促其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履行义务,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坚持强化警示性免罚管理

  在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等相关程序规定的基础上,重点针对“四张清单”制度实行刚柔并济的监管,对“轻微违法”和“首违免罚”行为预防“小过重罚”,最大限度减少对群众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实现依法规范管理和优化营商环境有效结合。

  1.实行“轻微不罚”

  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主观过错较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及时中止违法行为;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涉案货值金额较小;其他能够反映违法行为轻微的因素。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结合安阳县实际,秉持宽严相济、包容审慎的执法理念,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的,不予行政处罚。执法人员通过教育、警告等方式,引导督促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2.实行“首违免罚”

  首次违法是指当事人在本县范围内,在同一行政执法领域(以交由乡镇政府行使的34项行政处罚权为标准)内第一次有某种违法行为。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安阳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历史卷宗,未发现当事人在同一行政执法领域内有某种违法行为的,可以认定为首次违法。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结合安阳县实际,对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及时纠正、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执法人员通过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适用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等,并采取签订承诺书、定期回访等形式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

  3.实行“行政公示”

  对在日常巡查、执法中形成的相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并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为群众提供有引导性的参考。

  (三)严格实施规范化执法

  经提醒、教育依然顽固不改正的违法行为,执法大队要按照行政执法要求进行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消除违法状态,取得群众认可,彰显执法公信力。具体执法程序如下:

  1.大队长收到网格员反馈、日常巡查发现、群众举报、其他部门移交、上级交办的违法行为后,应在两日内安排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或调查取证,收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制作询问笔录。

  2.经调查,对于适用于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办案人员上报大队长后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并按期复查整改情况。

  3.经调查,对于需要立案调查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及时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大队长审定后报分管副乡(镇)长进行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进一步调查取证。调查终结后,对于适用于普通程序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由大队长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报分管副乡(镇)长或乡(镇)长进行审核后,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上报乡(镇)长,由乡(镇)长主持召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

  4.大队长将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连同卷宗报至乡镇法制机构进行初审,经乡镇法制审核人员审核后,报至司法所进行复审。司法所审核通过后,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法定期限内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决定书无异议的,制作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按规定程序送达当事人。

  5.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听证告知书后法定期限内提出;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当组织听证。在举行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结束后,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当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61条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6.以乡(镇)政府名义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三、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推行“721”行政执法模式是深化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创新举措,是规范行政执法、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力抓手。全县各行政执法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总结执法中推行“721”行政执法模式的典型案例,通过网站、简报、微信等渠道,采取以案释法方式宣传“721”行政执法模式的主要做法和实施效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提高群众知晓率、参与度和满意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行政执法部门作为推行“721”行政执法模式工作的主体,要加强学习培训,准确理解“721”行政执法模式适用的情形,既要避免过度性、重复性执法,又要杜绝选择性执法、任意性执法。将推行“721”行政执法模式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和绩效考核内容,加强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确保工作得到有效贯彻实施。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在全县践行人民中心理念 推行“721”行政执法模式(试行)》(安县政办〔2024 〕5号)的通知同时废止,以往相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职责

  附 件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职责

  一、各岗位职责分工

  (一)村级专职网格员

  负责网格内违法信息、违法线索的日常巡查、排查发现与及时上报工作;发现违法线索后,须在当日下午17:00 前,将线索信息完整、准确上报至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二)执法队员

  负责管辖区域内各网格的执法巡查工作;对村级网格员上报的违法线索,以及自身巡查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第一时间开展现场核查、全面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材料,并及时将核查结果、证据材料及初步处理建议上报至乡镇综合执法大队,同时抄送负责相关领域的执法中队长。

  (三)中队长

  对执法队员上报的违法行为证据材料、核查结果进行统一收集、整理、归档,建立违法信息管理工作台账,实行一案一档;结合案件实际研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及时上报至乡镇综合执法大队,同时抄送执法大队长;对辖区内所有执法案件实施销号管理,确保案件闭环处置。

  (四)大队长

  接到中队长上报、群众举报或上级交办的各类违法信息后,须在2个工作日内指派执法人员开展案件调查核实工作;对疑难复杂案件,第一时间联系相关职能部门会商研究、协调解决;经多方协调仍无法解决的,及时将案件情况及协调过程向乡(镇)专题汇报。

  (五)法制审核人员

  对拟进入行政处罚程序的案件开展法制审核工作;严格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认定、法定执法程序、法律法规适用依据进行全面审核,在《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定文书上签署明确的书面审核意见和处理建议: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准确的,签署同意案件处理的意见;

  2.案件定性不准、执法程序不合法的,签署纠正建议并说明理由;

  3.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签署补充调查建议并明确补充调查事项。

  (六)乡(镇)长

  接到大队长关于疑难复杂案件的汇报后,及时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司法所、法律顾问律师及执法大队长等人员召开案件审理会议,对案件进行会商研判,研究确定处置方案并推动落地;对经审核确认无误的《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等法定执法文书进行审查并签字,明确具体处置意见。

  (七)县直赋权部门

  1.加强源头监管、日常监管,发现赋权事项相关的违法行为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移交属地乡镇政府;

  2.对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专项排查、专项整治、政策落实等工作及时对乡镇进行传达和安排,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3.做好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专业法律知识培训。

  二、责任追究

  (一)村级专职网格员

  1.对网格内发现的违法线索上报不及时的,予以提醒谈话;

  2.违法线索隐瞒不报或经提醒谈话后3次及以上仍不改正的,由乡镇根据履职情况及相关规定可给予党政纪处分、核减报酬,情节严重的,予以劝退或辞退。

  (二)行政执法人员(含执法队员、中队长、大队长)

  1.追责情形

  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综合考量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相关人员主观过错,坚持包容审慎、宽严相济原则,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5)适用依据错误的;

  (6)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

  (7)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危害后果的;

  (8)其他违法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2.追责方式

  根据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采用下列方式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离岗培训;

  (4)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5)取消行政执法资格,吊销《河南省行政执法证》;

  (6)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3.免责情形

  在依法经过批准的探索性、试验性改革创新过程中,因改革尝试造成行政执法过错,且主动及时纠正、未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三)法制审核人员

  在案件法制审核工作中,未发现执法人员的错误意见,或发现错误意见未提出纠正建议,最终造成执法过错、引发执法争议或不良后果的,按照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接受法制审核专业培训等处理,追究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四)乡(镇)长

  改变执法人员和审核人员正确意见、未纠正执法人员、审核人员错误意见、未经执法审核擅自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按照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等措施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五)县直赋权部门

  对执法大队提出业务指导要求,不能及时主动予以指导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批评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六)纪法衔接

  对于一般行政执法过错按上述内容进行责任追究。如果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按照相关程序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审查调查结果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

【音频解读】关于《在全县践行人民中心理念 推行“721”行政执法模式》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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