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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E0705-01-2025-00034 有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安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年08月01日
标  题 安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阳县机关事业单位弹性退休制度 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安县政办〔2025〕12号 发布时间 2025年08月01日

安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阳县机关事业单位弹性退休制度 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安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ayx.gov.cn 来源:安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5-08-0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区)直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县机关事业单位弹性退休制度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5730

 

安阳县机关事业单位弹性退休制度

实施办法(暂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策部署,充分体现自愿、弹性原则,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有力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利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渐进式延迟退休法定年龄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关于印发<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94等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 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50周岁、55周岁及男职工60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

第二条 职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至少在本人选择的退休时间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单位。

第三条 职工按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条 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且因工作岗位需要,并具备岗位履职的身体条件可以提出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所在单位与职工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延迟退休时间等事项。弹性延迟退休时间确定后,不再延长。

第五条 职工选择弹性延迟退休,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单位集体研究后,由所属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单位工作任务、人才队伍建设实际等情况集体研究作出决定,提请县人社部门研究。县人社部门会同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财政局等部门成立考察组,对职工身体条件、德才素质、工作业绩、岗位匹配度和必要性等情况进行考察评估,提出是否同意延迟退休意见。

第六条 县人社部门作出延迟退休意见后,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或核实不影响手续办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县领导审核后,由用人单位和职工签订《弹性延迟退休协议》。

第七条 延迟退休岗位原则上适用于服务群众的一线工作岗位,其他岗位原则上不得延迟退休。

第八条 公务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县管干部同时在管理岗和专技岗任职备案或者曾任职备案双肩挑人员不适用弹性延迟退休政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第九条 弹性延迟退休期间,所在单位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延续,单位和职工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条 职工达到弹性延迟退休时间,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终止,所在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弹性延迟退休期间,职工不能正常履职、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不从事一线工作岗位,或者职工与单位协商一致时,单位可以终止弹性延迟退休,按规定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一条弹性提前退休的职工,应达到所选择退休时间对应年份最低缴费年限;弹性延迟退休的职工,应达到本人法定退休年龄对应年份最低缴费年限。

第十二条各单位要坚持从严管理要求,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做好弹性退休制度解释和落实工作。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音频解读】关于对《安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阳县机关事业单位弹性退休 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