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E0705-01-2025-00034 | 有 效 性 | 现行有效 |
发文机关 | 安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年08月01日 |
标 题 | 安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阳县机关事业单位弹性退休制度 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安县政办〔2025〕12号 | 发布时间 | 2025年08月01日 |
安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阳县机关事业单位弹性退休制度 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区)直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县机关事业单位弹性退休制度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7月30日
安阳县机关事业单位弹性退休制度
实施办法(暂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策部署,充分体现自愿、弹性原则,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有力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利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渐进式延迟退休法定年龄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关于印发<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94号)等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 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50周岁、55周岁及男职工60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
第二条 职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至少在本人选择的退休时间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单位。
第三条 职工按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条 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且因工作岗位需要,并具备岗位履职的身体条件,可以提出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所在单位与职工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延迟退休时间等事项。弹性延迟退休时间确定后,不再延长。
第五条 职工选择弹性延迟退休,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单位集体研究后,由所属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单位工作任务、人才队伍建设实际等情况集体研究作出决定,提请县人社部门研究。县人社部门会同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财政局等部门成立考察组,对职工身体条件、德才素质、工作业绩、岗位匹配度和必要性等情况进行考察评估,提出是否同意延迟退休意见。
第六条 县人社部门作出延迟退休意见后,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或核实不影响手续办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县领导审核后,由用人单位和职工签订《弹性延迟退休协议》。
第七条 延迟退休岗位原则上适用于服务群众的一线工作岗位,其他岗位原则上不得延迟退休。
第八条 公务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县管干部同时在管理岗和专技岗任职(备案)或者曾任职(备案)的“双肩挑”人员不适用弹性延迟退休政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第九条 弹性延迟退休期间,所在单位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延续,单位和职工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条 职工达到弹性延迟退休时间,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终止,所在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弹性延迟退休期间,职工不能正常履职、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不从事一线工作岗位,或者职工与单位协商一致时,单位可以终止弹性延迟退休,按规定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一条弹性提前退休的职工,应达到所选择退休时间对应年份最低缴费年限;弹性延迟退休的职工,应达到本人法定退休年龄对应年份最低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