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关于对《安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阳县机关事业单位弹性退休 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旨在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促进社会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并出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94号)等国家层面政策文件,结合我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结构、岗位需求等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地特点的弹性退休制度。
二、适用范围
该办法适用于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明确规定部分人员不适用于弹性延迟退休政策,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其他管理人员、同时在管理岗和专技岗任职(备案)或曾任职(备案)的“双肩挑”人员,这类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及时办理退休。
三、弹性提前退休规定
申请条件:职工需达到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提前退休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原法定退休年龄(女职工50周岁、55周岁,男职工60周岁)。
申请流程:职工需在选定的退休时间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单位。
四、法定年龄退休要求
职工按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所在单位有义务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五、弹性延迟退休规定
申请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工作岗位需要且具备履职身体条件;延迟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岗位原则上为服务群众的一线工作岗位。
申请与审批流程:职工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单位及所属行政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后,提请县人社部门研究;县人社部门会同多部门成立考察组,对职工身体条件、工作业绩等进行考察评估,提出意见;意见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权限报县领导审核,由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弹性延迟退休协议》。
协议履行:延迟退休期间,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延续,单位和职工需按时缴纳社保;延迟时间确定后不再延长,达到延迟时间或出现不能正常履职等情况时,单位为其办理退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