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关于《安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加强报送县政府政策措施公平竞争 审查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公平竞争审查对象
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依照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这意味着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广泛,涵盖了从高层次的法律法规到具体的操作性政策措施,只要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均需纳入审查范畴,确保了审查的全面性和系统性,不放过任何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政策源头。
(二)公平竞争审查主体
部门出台政策措施:拟由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单位内部可根据自身情况,采取具体业务机构审查、特定机构统一审查,或具体业务机构初审 + 特定机构复核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审查工作,以适应不同部门的组织架构和工作特点,确保审查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多部门联合出台政策措施:拟由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承担公平竞争审查的职责。牵头单位要组织协调好各参与部门,充分沟通协商,综合考虑各方因素,确保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要求。
政府或人大相关政策措施: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本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在此过程中,起草单位先开展初审,形成初审意见,再将政策措施草案和初审意见一并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这种审查主体的明确分工,压实了不同主体在公平竞争审查中的责任,保障审查工作全面落实。
(三)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
违法设置审批程序: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不得违法设置审批程序,避免人为增加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障碍,确保市场准入的开放性和平等性。
违法设置或授予特许经营权:防止通过不合理的方式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避免特定经营者凭借特许经营权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限定经营、购买或使用:政策措施不得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保障市场主体能够自主选择交易对象,促进市场的充分竞争。
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条件:不能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要给予各类市场主体平等的机会参与市场活动,无论是进入市场还是退出市场,都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限制商品、要素流动:严禁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同时也不得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以及商品、要素的输出,确保商品和要素能够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通,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排斥外地经营者投资经营:不得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市场主体跨区域经营,促进市场的融合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