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E0705-01-2025-00004 | 有 效 性 | 现行有效 |
发文机关 | 安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年04月10日 |
标 题 | 安阳县(示范区)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 ||
发文字号 | 安县政办〔2025〕6号 | 发布时间 | 2025年04月18日 |
安阳县(示范区)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国有企业投资建设行为,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成本,提高投资水平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县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自有资金或融资贷款作为项目单位组织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项目,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严格按照政府性投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对项目的投资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变更、合同管理、资金拨付、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等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管理控制,严格控制超概算超预算的行为发生。
第四条项目单位应当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投资控制负总责,勘察、设计、监理、投资(造价)咨询、施工、代建等参建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合同约定对工作范围内的投资控制负责;
县财政局(国资办)对本办法所指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的计划管理、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备案管理;
县发改委负责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核准、备案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对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县住建、工信、交通、教育、卫健、水利、自然资源与规划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部门职责,负责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其他承担项目审批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项目单位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征询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国资办)等部门意见后,根据《安阳县(示范区)所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备案。
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申报主要内容包括:
(一)年度总投资额、资金来源与构成;
(二)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
(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
第六条列入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各级政府产业规划、专项规划、空间规划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完成并经过必要的论证;项目用地等要素基本落实;
(三)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七条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等成果文件的质量和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对报告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报告深度和内容符合决策需求。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将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县发改委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投资概算。经过批准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投资的依据,也作为资金安排和资金下达依据,并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开展限额设计。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当严格审核初步设计内容。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当严格审核项目概算。
第十三条项目概算审定后,项目单位方可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项目办理备案手续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安阳县(示范区)所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相关规定,重新履行计划备案手续:
(一)项目选址变更的;
(二)建设规模及内容出现较大变更的;
(三)项目概算超过原计划总投资10%。
第四章 招标管理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实行招标的,项目单位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作为招标最高限价。
第十六条项目施工招标前,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图纸的审查,保障施工图纸符合深度要求、满足招标实际需求,避免招标内容与实际施工产生较大差异。编制施工图预算时应综合考虑施工场地情况、材料设备的档次、工程质量标准等项目实际需要。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应当合理编制招标方案,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国有企业内部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履行招投标程序。
第十八条工程施工招标时应合理确定招标控制价,减少暂估价,严格规范二次招标,并在合同中明确材料调差、变更调整等结算条款,杜绝先低价中标、后高价结算现象。
第五章 变更管理
第十九条除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或客观环境变化等原因外,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变更签证、设计范围外增加等因素确需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变更;先变更、后施工”的原则。严格对变更合理性、合规性、投资可控性进行审核把关。对未履行变更审批手续的,项目变更引起的投资增加,将不纳入价款结算和竣工决算范围。
第二十条项目变更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内容结合合同组织变更签证,变更签证意见应包括明确的工程量计量、费用结算依据、方法和造价调整标准等内容。签证前,项目单位应重点核查土石方工程、隐蔽工程、临时工程等计量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以及无价材料价格的合规性、合理性,并留存现场文字记录、影像记录、询价资料等材料。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建立项目工程变更签证台账,负责变更签证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一)工程变更单及签证单基本原则。
1.概算内原则。超出合同中标价的签证,只能在概算批复范围内进行,超概算的应执行概算调整程序;
2.及时性原则。变更单(签证单)必须及时办理,先签批再实施,除应急处置方案可以事后补签外,其余一律严禁事后补签;
3.连续性原则。每份变更单(签证单)需按项目名称连续编号,不得重复或断号;
4.规范性原则。项目参与各方应严格遵守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法规,依法依规产生签证。
(二)工程变更单及签证单基本要求。
1.项目单位、代建单位、投资(造价)咨询、监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建单位经办人、负责人需在变更单(签证单)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签证单方可生效。
2.项目签证由监理按照序号交工程档案留档,除变更单(签证单)外,还包括下列附件:设计单位设计变更书面意见、代建单位预审意见、相关会议纪要、现场照片、图纸等须按规定作为附件的材料。
3.工程变更单及签证单不符合上述基本原则和要求的,不得计入工程结(决)算。
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变更引起投资增加的,根据投资增加金额大小履行必要程序。
(一)单项变更引起投资增加额在3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公司董事会会议研究同意后实施。
(二)单项变更引起投资增加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召开董事会研究同意并经财政局(国资办)审核上报分管县领导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于建设过程中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根据概算金额增加大小履行调整手续。
(一)项目投资概算增加额10%以下,由董事会研究同意并报财政局(国资办)备案;
(二)项目投资概算增加额10%以上(含10%),由董事会会议研究同意报财政局,经财政局(国资办)审核上报县领导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因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代建等机构过失造成项目变更、概算调整的,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扣减相关费用,增加投资不得作为计取费用的基数。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建立并履行合同分级审批流程。在工程合同签订前编制合同审批单。审核重点:合同主要条款(合同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实质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一致、通过谈判澄清的合同条款、合同执行风险等内容。合同审批单必须由项目负责人、工程部门负责人、合同法务部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逐级审核并签字审批。
对按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或直接发包)的内容,项目单位应在签订合同前,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包括资质和经营范围)、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调查,对合同价进行市场询价。调查和询价情况应留存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应与勘察、设计、投资(造价)咨询、监理等参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责任追究和经济赔偿办法。因参建单位原因造成超概算的,通过责任倒查机制和项目稽察认定事实,追究其相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项目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投资(造价)咨询、资产评估等参建单位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对参建单位不依法履行合同、违法违规和其他不诚信行为,项目单位应及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承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或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项目单位提出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项目单位应及时对承包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内部审核并出具相应报告,承包方应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重大项目实行资金专户监管制度。重大项目应责成施工企业开设专门账户,通过项目单位、施工企业、开户银行三方约定,落实资金专户收付、对账审核、三方监管等制度,确保专款专用、账实相符。
第三十条加强工程款支付监管。项目单位应建立并履行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分级审批流程,包括:
(一)现场管理部门审核经施工单位和监理认可的工程量计量资料和支付申请;
(二)工程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三)财务部门审核并与相关合同、招投标文件核对无误后报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按工程款审批单和施工单位提供的发票等支付进度款。禁止超额支付或违反合同预支工程款;
(四)对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审核且缺陷责任期满的工程,需经内部核查确认无违约、赔偿责任后,方可支付尾款。
第八章 项目单位内部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成立项目内审机构,并配备专职专业的内部审核人员,通过制定内审工作制度,明确责任清单、权力清单。重点开展建设项目的估算、概算和预算管理(工程量清单审核)、工程量计量与工程款支付审核、工程变更审核、跟踪审计、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等投资控制工作。
第三十二条项目单位应通过规定程序择优确定中介服务机构。一般服务项目采购限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或者招投标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所有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对项目建设成本支出真实性、合规性、概算执行情况等进行总结,并按照县财政局(国资办)要求,报送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审计部门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可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项目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项目单位相关人员履责不力情况或违法违纪问题的,将问题线索移送县纪委监委处理,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和范围,提高或降低建设标的;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的;
(二)未能尽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完成建设任务,造成建设成本增加;
(三)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招投标、合同管理、政府采购、变更管理、竣工验收、结算决算等相关建设程序或制度;
(四)发现工程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和其他不诚信行为,未及时报行业主管部门;
(五)违反规定超额支付或违反合同预支工程款;违规套取、挪用、截留、挤占、虚增建设资金;
(六)未按规定及时检查、督促各参建单位整理工程资料,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七)以化整为零方式处置国有资产、国有资源规避审批,或随意处置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造成损失浪费;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在投资控制方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投资(造价)咨询、资产评估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追究责任,明确相关单位赔偿责任,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由相关主管部门视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一)未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影响工程质量或者安全;
(二)相互串通,阻挠、排挤其他单位公平竞争,扰乱招标投标正常秩序;
(三)允许挂靠,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项目;
(四)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影响工程质量安全;
(五)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情节严重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六)采用伪造证据、虚列成本或者与发包方有关人员串通等欺骗手段,抬高工程造价;
(七)套取、挪用、截留建设资金;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投资(造价)咨询、资产评估等单位失误所增加的建设成本,原则上不纳入项目成本。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由县人民政府成立的工程指挥部负责管理的投资建设项目,由工程指挥部履行相关授权管理职责。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2025年4月10日起开始实施,此前与此细则有冲突的以此细则为准。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