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0001-2021-41 | 有 效 性 | 现行有效 |
| 发文机关 | 安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年10月14日 |
| 标 题 | 安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全县范围内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工作前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安县政办〔2021〕35号 | 发布时间 | 2021年10月23日 |
安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在全县范围内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工作前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在全县范围内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前置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0月14日
在全县范围内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前置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5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豫政〔2015〕6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地下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8〕59号)和《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全市范围内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前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2018〕74号)文件要求,深入推进行政审批简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土地资源市场配置和基本建设考古制度,落实中办、国办“对于可能存在文物遗存的土地,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不得入库”的规定,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总体要求,按照“既有利于基本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的工作方针,扎实推进安阳县国有土地建设中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前置工作,完善土地资源市场配置制度,加强供地的基础性工作,落实“国有建设用地入库前完成地下文物保护”工作要求,减少建设项目前期运作成本,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二、适用范围
1.全县范围内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入库土地(包括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和存量国有建设用地)。
2.全县范围内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和有明确建设单位的项目,工程开工前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仍按现有程序进行。
三、工作程序
(一)编制年度考古勘探计划和年度考古经费预算
由县文物部门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和各乡镇政府,根据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制定年度考古勘探计划。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编制年度考古经费预算,将土地清表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费用计入土地出让成本。
(二)土地清表
土地清表是顺利开展考古调查、勘探的前提条件,应满足考古调查、勘探的要求。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拟入库土地所在的乡镇负责考古调查、勘探的土地清表。
(三)考古报请
对于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在履行报批手续前、存量土地在储备入库前,由县自然资源局向县文物部门提出考古调查、勘探申请。
(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县文物部门接到考古工作申请后,委托有资质的文物勘探单位与考古申请单位签订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协议。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应在考古工作协议签订之日起20日(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内完成并出具考古调查、勘探报告;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0日。
考古调查、勘探后未发现文物埋藏的,县文物部门根据考古调查、勘探报告,向考古申请单位出具完成考古工作证明。考古调查、勘探后发现文物埋藏的,由考古申请单位与考古发掘单位签订考古发掘协议,考古发掘单位依法履行考古发掘审批程序,待审批同意完成发掘后,出具考古发掘报告,由县文物部门根据考古发掘报告,向考古申请单位出具完成考古工作证明。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有重要发现,需要原址保护的,县文物部门在出具完成考古工作证明时要明确提出,由考古申请单位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调整用地规划。
(五)土地入库
县文物部门出具的完成考古工作证明作为土地储备入库、土地出让的要件之一。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用地,由县文物部门告知规划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文物保护要求,在土地储备入库、出让时列明。
四、职责分工
(一)县自然资源局
1.负责向县文物部门提供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配合县文物部门编制考古勘探计划。
2.将县文物部门出具完成考古工作证明作为要件之一,完善土地入库手续。
3.根据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结果和文物保护有关规定,对需要原址保护的,调整其用地规划。
(二)县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
1.负责编制年度考古勘探计划。
2.根据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要求,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考古发掘单位意见,对土地清表提出具体指导意见。
3.依法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依据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报告,出具考古工作证明。
4.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用地,告知文物保护要求。
(三)县财政局
对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进行合理预算,按期拨付。
(四)各乡镇政府
1.负责拟入库土地清表(垃圾清运、地面硬化层破碎、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清理等)工作,使土地具备考古调查、勘探的工作条件。
2.负责拟入库出让土地考古发掘前的场地保护及社会稳定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乡镇及县有关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增强服务意识,完善土地资源市场配置,落实“净地”出让制度,将“土地入库前开展考古工作”的政策落到实处,助推全县经济建设快速发展。
(二)规范流程,配合协作。各乡镇及县有关单位要以本实施方案规定的程序,扎实做好本职工作,加强配合,保证国有建设用地入库前考古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措施,建立机制。县文物部门牵头,建立各乡镇、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全县考古联动工作制度,及时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国有建设用地入库出让前考古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本实施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