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共7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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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时间:2026-07-23
| 安阳县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共71项) | |||||||||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备注 |
| 1 | 迁移、损坏县管水利工程设施,占用、影响县管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方案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县水利局 | 1.《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2.《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的通知》(水政资〔1995〕457号) 第六条、第八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 | |
| 2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编制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2、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4、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 | 县水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2.《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16〕22号)第一条 3.《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第31号令)第六条” 4.《水利部关于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汛〔2013〕404号)第四条 5.《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1992年4月3日颁布,2017年修订)第五条 6.《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十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 | |
| 3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县水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 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 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第二次修改) 3.《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2019年6月3日印发)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方案技术评审评估 |
| 4 | 规划、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 | 取水许可 | 县审批局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 | 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论证报告书技术评审评估 |
| 5 |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确定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发改委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六条、第七条。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 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 | |
| 6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发改委 |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 | 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 | |
| 7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制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发改委 |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 | 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 | |
| 8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发改委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七条 | 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 | |
| 9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 发改委 |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 | 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 | |
| 10 | 勘测定界报告 | 土地预审 | 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项目方提供 | |||
| 11 | 林地可行性报告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县自然资源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合同约定 | 《河南省林业工程项目咨询收费暂行办法》 | 1、项目咨询基本工作费用:使用林地在2亩以下(含2亩)的建设项目,每宗收取基本费为20000元;2亩以上的,每宗收取基本费为30000元。 2、调查工作费用:(1)块状用地收费标准:林地面积在3-100亩以内的项目每亩收费1500-2000元;101-1000亩的项目每亩收费1200-1500元;1001-3000亩的项目每亩收费1000-1200元;3001亩以上的项目每亩收费800-1000元。 (2)线状林地:线路长度30公里以内的每公里收费10000-15000元;31-100公里的每公里收费8000-10000元;101公里以上的每公里收费6000-8000元。 | 项目方提供 |
| 12 | 森林资产评估报告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县自然资源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合同约定 | 《河南省林业工程项目咨询收费暂行办法》 | 基本收费30000元。调查面积在1000亩一下的每亩收取15-20元;1001-10000亩的每亩收取12-15元;10001-100000亩的每亩收取9-12元;100001亩以上的每亩收取7-9元。 | 项目方提供 |
| 13 | 林地可行性报告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县自然资源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合同约定 | 《河南省林业工程项目咨询收费暂行办法》 | 1、项目咨询基本工作费用:使用林地在2亩以下(含2亩)的建设项目,每宗收取基本费为20000元;2亩以上的,每宗收取基本费为30000元。 2、调查工作费用:(1)块状用地收费标准:林地面积在3-100亩以内的项目每亩收费1500-2000元;101-1000亩的项目每亩收费1200-1500元;1001-3000亩的项目每亩收费1000-1200元;3001亩以上的项目每亩收费800-1000元。 (2)线状林地:线路长度30公里以内的每公里收费10000-15000元;31-100公里的每公里收费8000-10000元;101公里以上的每公里收费6000-8000元。 | 项目方提供 |
| 14 | 森林资产评估报告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县自然资源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合同约定 | 《河南省林业工程项目咨询收费暂行办法》 | 基本收费30000元。调查面积在1000亩一下的每亩收取15-20元;1001-10000亩的每亩收取12-15元;10001-100000亩的每亩收取9-12元;100001亩以上的每亩收取7-9元。 | 项目方提供 |
| 15 | 林地可行性报告 |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 县自然资源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合同约定 | 《河南省林业工程项目咨询收费暂行办法》 | 1、项目咨询基本工作费用:使用林地在2亩以下(含2亩)的建设项目,每宗收取基本费为20000元;2亩以上的,每宗收取基本费为30000元。 2、调查工作费用:(1)块状用地收费标准:林地面积在3-100亩以内的项目每亩收费1500-2000元;101-1000亩的项目每亩收费1200-1500元;1001-3000亩的项目每亩收费1000-1200元;3001亩以上的项目每亩收费800-1000元。 (2)线状林地:线路长度30公里以内的每公里收费10000-15000元;31-100公里的每公里收费8000-10000元;101公里以上的每公里收费6000-8000元。 | 项目方提供 |
| 16 | 森林资产评估报告 |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 县自然资源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合同约定 | 《河南省林业工程项目咨询收费暂行办法》 | 基本收费30000元。调查面积在1000亩一下的每亩收取15-20元;1001-10000亩的每亩收取12-15元;10001-100000亩的每亩收取9-12元;100001亩以上的每亩收取7-9元。 | 项目方提供 |
| 17 | 拟建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 | 项目方提供 |
| 18 | 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 |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测量单位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 | 项目方提供 |
| 19 | 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 |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九、四十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测量单位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 | 项目方提供 |
| 20 | 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 |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三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 | 项目方提供 |
| 21 | 规划平面设计方案及文本 |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六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 | 项目方提供 |
| 22 | 测绘成果报告(放线技术报告、基线测绘成果报告) | 建设工程验线 | 县自然资源局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五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测量单位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 | 项目方提供 |
| 23 | 现状竣工图及成果报告书(原件,提供CAD电子版)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 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五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测量单位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 | 项目方提供 |
| 24 |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采矿权新立登记 采矿权开采方式变更 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 采矿权开采主矿种变更登记 | 县自然资源局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五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测量单位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 | |
| 25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 | 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初审 | 县自然资源局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第四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测量单位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 | |
| 26 | 土地登记宗地测绘 | 不动产统一登记 | 县自然资源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六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测量单位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 | 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后,并入联合测绘。 |
| 27 | 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用地审核; 2、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核; 3、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核;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测量单位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 | 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后,并入联合测绘。 |
| 28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水路) | 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7号)第二十五条:收费公路建成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10日 | 市场调节价格 | 市场调节价格 | |
| 29 | 社会团体验资报告、年检审计报告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年检 | 县民政局、县审批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 | |
| 30 | 民办非企业单位验资报告、年检审计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年检 | 县民政局、县审批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五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 | |
| 31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审批 | 县民政局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9]59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 | |
| 32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建设殡仪服务站及骨灰堂审批 | 县民政局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9]59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 | |
| 33 | 出具财务审计报告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许可 | 县民政局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第六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 | |
| 34 | 出具财务审计报告 | 慈善组织认定 | 县民政局 |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58号)第七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 | |
| 35 | 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县民政局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公证机构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
| 36 | 劳务派遣申请人的验资报告 | 劳务派遣许可 | 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八条 | 会计师事务所 | 15天 | 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 | |
| 37 | 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 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注销审批(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 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第十六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 会计事务所 | 45天 | 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 | |
| 38 | 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县应急管理局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六条;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八条、第十条;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5.《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九条; 6.《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 | 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
| 39 | 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县应急管理局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六条;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八条、第十条;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九条; 5.《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九条; 6.《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 | 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
| 40 | 安全设施设计报告编制 | 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县应急管理局 | 1.《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十六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 |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
| 41 | 安全设施设计报告编制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县应急管理局 | 1.《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十六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 |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
| 42 | 安全设施设计报告编制 | 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县应急管理局 | 1.《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十六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 |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
| 43 | 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县应急管理局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2号令第21、22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含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44 | 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县应急管理局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2号令第10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
| 45 |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 县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二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设施设计机构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 | |
| 46 |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 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二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 | |
| 47 | 体检证明 | 拖拉机驾驶员驾驶证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子项 | 县农业农村局 |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令2004年第42号,2010年修订)第十二条 |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 | 1天 | 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 | |
| 48 |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驾驶证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子项) | 县农业农村局 |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2007年第72号)第十九条 |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 | 1天 | 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 | ||
| 49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审批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三条;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配套文件的通知(豫卫监督〔2019〕11号)第二条 |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 | |
| 50 | 生活饮用水卫生检测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1996年第53号)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 | |
| 51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及竣工验收 | 县卫生健康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十九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 |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 | |
| 52 |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和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县卫生健康委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十一条等 |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 | |
| 53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或表 | ||||||||
| 54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省市县) | 生态环境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4年修订 )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具有相关资质的环评编制单位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 |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也可自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
| 55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编制 |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 | 生态环境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 2.《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水利部令第22号)第七条 | 具有相关资质的编制单位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 |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为其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编制;建设单位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也可自行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编制。 |
| 56 |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 |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 | 县住建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 | |
| 57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 | 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 | 县住建局 | 安阳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安住建【2019】236号) | 图纸审查机构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 | |
| 58 | 消防设施及系统检测报告 | 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 | 县住建局 | 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 安阳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安住建【2019】236号) | 消防设施检测机构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 | |
| 59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 | 县住建局 | 关于实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一站式办理的通知(豫建【2018】180号)豫建【2018】180号 | 图纸审查机构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 | |
| 60 | 消防设计文件编制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县住建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 图纸审查机构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 | |
| 61 | 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县住建局 | 《城镇污水排水入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1号令) | 水质检查机构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 | |
| 62 | 防雷装置设计文件编制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 县住建局、县气象局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2.《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豫政〔2016〕82号) 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工作和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安政〔2017〕16号) | 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 | 1.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行政许可工作,由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监管。 2.气象部门承担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 |
| 63 | 防雷装置检测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 县住建局、县气象局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2.《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豫政〔2016〕82号) 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工作和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安政〔2017〕16号) | 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 | 1.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工作,由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监管。 2.气象部门承担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许可。 |
| 64 | 验资证明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 县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根据2015年8月28日《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第九条、第十条 | 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 | |
| 65 | 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核 | 县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第七条 | 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 | |
| 66 | 专业技术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县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九条 | 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 | |
| 67 | 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设计方案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县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 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 | |
| 68 | 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设计方案 | 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审批 | 县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 |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26号 第四条 | 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 | |
| 69 | 文物调查、勘探、考古发掘报告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县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3.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物保发〔2006〕42号) 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 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文物调查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文物调查 |
| 70 | 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 1.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2.利用文物保护单位举办大型活动审批 | 县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物保发〔2006〕42号) | 申请人可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 | |
| 71 | 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方案 | 1.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审批 2.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3.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县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 文化部《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 申请人可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