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2环责改字〔2026〕20号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522环责改字〔2026〕20号
安阳县明发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MA3X45TU84
地址:安阳县崔家桥镇后艾亭村海兴路与狄安线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庞燕斌
我局于2026年6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6月2日8时57分至11时48分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安阳县明发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系统进行监督性检测,委托第三方河南中海盈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油气回收装置进行现场检测,检测时发现你单位3号汽油加油枪气液比第一次为0.98,第二次为0.97,第三次1.01,三次平均值为0.99,并于2026年6月3日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HY-2026043600,检测报告显示你单位3号汽油加油枪气液比检测结果不合格。你单位气液比为0.99,(气液比标准值范围1.0-1.2),气液比检测数据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气液比有关限值要求。你单位气液比检测结果不合格,未按照国家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6年6月3日由被委托人提供,证明行政相对人身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6年6月3日由被委托人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3、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6年6月3日由被委托人提供,证明被委托人身份合法;
4、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部分摘录(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部分摘录)(复印件),2026年6月3日由被委托人提供,证明行政相对人环保手续合法;
5、企业规模证明材料:安阳县明发加油站职工花名册1份,2026年6月3日由被委托人提供,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1份,网上下载打印,2026年6月3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企业规模大小;
6、《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规定1份,证明相对人行为违反的规范标准;
7、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1份,网上下载打印,2026年6月11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相对人受同类处罚次数;
8、安阳县明发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现场检测照片1张、3号汽油加油枪气液比异常照片1张,2026年6月2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相对人违法事实;
9、河南中海盈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编号:ZHY-2026043600)1份,2026年6月3日由河南中海盈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证明相对人违法事实;
10、2026年6月2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绘制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2026年6月11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相对人违法事实;
11、执法证扫描件,2026年6月11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恢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6 月 1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