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522环罚决字〔2026〕17号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522环罚决字〔2026〕17号
安阳鸿一商贸有限公司恒远潽众综合加能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MACQHBR58J
地址:安阳县韩陵镇S301与延福路交叉后向西200米路南1号
法定代表人:张俊洲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6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安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被调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机构河南中海盈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被调查单位5号加油机(汽油标号95#92#)检测,5号加油机实测三次液阻数据异常,并于2026年6月10日收到河南中海盈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编号为ZHY-2026043500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显示该加能站5号加油机(汽油标号95#92#)液阻不达标,流量测点(L/mln):18、28、38,测液阻检测数值(Pa):47、108、183,最大压力限值(Pa):40、90、155 。并对应《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规定:液阻最大压力限制:18.0L/min小于等于40Pa,28.0L/min小于等于90Pa,38.0L/min小于等于155Pa。你加能站未按照国家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6年6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示意图 1份、现场照片、现场检测照片、证明相对人违法事实;2、委托人 2026年6月1日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 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安阳鸿一商贸有限公司恒远潽众综合加能站职工花名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证明相对人身份、授权情况、企业规模;3、2026年6月10日河南中海盈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为ZHY-2026043500,证明相对人违法事实;4 、执法人员提供《 加 油 站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20952-2020)规定,证明相对人行为违反的规范标准;5、2026年6月12日执法人员制做调查询问笔录 1份、证明相对人违法事实;6、执法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下载公共信用信息报告1份,证明相对人受同类处罚次数;7、执法证件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身份合法性。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6月1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522环责改字〔2026〕19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恢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2026年 6月17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经复查:你单位已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河南克能检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单位进行油气回收系统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编号克能检字第(O2026061301)号),报告显示:你单位油气回收装置符合GB20952-2020《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要求,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6年6月26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豫0522环罚告字〔2026〕18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于6月29日提起陈述申辩,你单位请求撤销处罚或从轻处罚理由如下:1、你单位在得到检测不合格结果后积极联系第三方公司检测公司对加油机进行整改、维修、检测,并出具检测合格结果;2、危害后果轻微,你单位开业时间短,加油量少,应该不会对环境构成危害;3、你单位设置有专人每日进行油气回收系统巡检及维护工作,你单位在6月13日针对油气回收装置进行了整改并重新检测,6月15日取得检测报告(编号克能检字第(O2026061301)号),报告显示油气回收装置气液比等检查项目全部合格。经核查,你单位积极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情况属实,未造成危害后果等主张无证据证明。你单位积极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况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第三项的从轻处罚情形,可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经监测不符合要求的指标参数 1 个,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处罚金额(X):27200,代入公式:272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 [ ( 1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 5 ) ] × 50%;,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裁量因素: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设备,因你加能站已安装油气回收装置设备,所以不考虑该项裁量因素。自定义裁量值 :-5440,最终裁量金额:2176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从轻给予罚款 贰万壹仟柒佰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法制股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7 月 1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