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522环罚决字〔2026〕16号

安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ayx.gov.cn 来源:生态环境分局 时间:2026-07-14

安阳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0522环罚决字〔202616

 

安阳新区新华水泥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522MA4557KJ8E

地址:安阳县高庄镇汪流村

法定代表人:韩风合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5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511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督察办、安阳县生态环境局安阳县分局执法人员联合对你单位信访举报问题进行再核查,现场核查时你单位水泥制品生产线南线处于停产状态,北线处于生产状态,配套脉冲式袋式除尘器处于开启状态,但排气筒处肉眼可见大量粉尘外溢。执法人员令工人现场打开除尘器主体,随机抽取两个布袋发现布袋粉尘堵塞严重,导致除尘器处理效率明显降低。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6511日由当事人提供,证明行政相对人身份;

2、环评审批及排污许材料,2026511日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环保手续合法,同时证明当事人所属建材行业;

3、当事人现场生产照片、除尘器布袋堵塞照片、肉眼可见排气筒粉尘外溢视频,2026511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事实。

4、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2026511日、18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事实;

52025年度利润表、202511月份工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2026518日分别由当事人和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共同证明当事人企业规模。

6、执法证扫描件,2026518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527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522环责改字〔202617号),责令你单位立即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粉尘排放。

2026528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对脉冲袋式除尘器布袋进行了更换,对除尘灰进行了清理。

2026612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豫0522环罚告字〔202615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未采取措施加强精细化管理,控制粉尘排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抛洒,泄露,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 1],处罚金额(X)27200,代入公式:272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 [ ( 1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 6 ) ] × 50%;最终裁量金额:272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采取措施,控制粉尘排放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贰万柒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法规股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  7  13     


  • 安阳县
    政府网

  • 云上
    安阳县

  • 今日
    安东

  • /

  •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