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522环罚决字〔2026〕15号

安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ayx.gov.cn 来源:生态环境分局 时间:2026-07-14

安阳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0522环罚决字〔202615

 

安阳县裕丰预制构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MA47ATTX9W

地址: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永和镇赵奇村西头北2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赵志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5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5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安阳县永和镇非现场无人机巡查时发现你单位厂区南侧院内有部分砂土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该未有效覆盖的砂土物料南北长约7米,东西宽约7米,高约1.8米,约50吨,占地面积约50平方米。你单位砂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勘查笔录,2026514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据证明相对人违法事实;2、现场勘查示意图,2026514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据证明相对人违法事实;3、现场照片证据,2026514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据证明相对人违法事实;4、调查询问笔录,20265 18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据证明相对人违法事实;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6514日由安阳县裕丰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提供,证明相对人身份;6、营业执照复印件,2026514日由安阳县裕丰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提供,证明相对人身份;7、工资表,2026514日由安阳县裕丰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提供,证明相对人企业人数;8、《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2026 5 14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企业规模;9、无人机拍摄视频,2026514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据证明相对人违法事实;10、执法证件复印件,2026514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身份合法性。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528日,我局对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522环责改字〔202616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对砂土物料进行覆盖。

2026611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对砂土物料已覆盖。

2026618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豫0522环罚告字〔202616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未提起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砂土物料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采取密闭措施但密闭不严导致扬尘污染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量,内容:100 吨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占地面积,内容:占地面积100m2以内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9,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13600,代入公式:13600 = 10000 + ( 100000 - 10000 ) × [ ( 1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 9 ) ] × 50%,最终裁量金额:136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砂土物料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壹万叁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法规股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  7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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