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2环责改字〔2026〕17号

安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ayx.gov.cn 来源:生态环境分局 时间:2026-06-05

安阳市生态环境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0522环责改字〔2026〕17号

安阳新区新华水泥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522MA4557KJ8E

地址:安阳县高庄镇汪流村

法定代表人:韩风合  

我局于20255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6511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督察办、安阳县生态环境局安阳县分局执法人员联合对你单位信访举报问题进行再核查,现场核查时你单位水泥制品生产线南线处于停产状态,北线处于生产状态,配套脉冲式袋式除尘器处于开启状态,但排气筒处肉眼可见大量粉尘外溢。执法人员现场打开除尘器主体,随机抽取两个布袋发现布袋粉尘堵塞严重,导致除尘器处理效率明显降低。你单位未按照建材企业的要求,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粉尘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6511日由当事人提供,证明行政相对人身份;

2、环评审批及排污许材料,2026511日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环保手续合法,同时证明当事人所属建材行业;

3、当事人现场生产照片、除尘器布袋堵塞照片、肉眼可见排气筒粉尘外溢视频,2026511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事实。

4、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2026511日、18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事实;

52025年度利润表、202511月份工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2026518日分别由当事人和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共同证明当事人企业规模。

6、执法证扫描件,2026518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粉尘排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  5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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