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2环责改字〔2026〕16号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522环责改字〔2026〕16号
安阳县裕丰预制构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MA47ATTX9W
地址: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永和镇赵奇村西头北2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赵志锋
我局于2026年5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安阳县永和镇非现场无人机巡查时发现你单位厂区南侧院内有部分砂土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该未有效覆盖的砂土物料南北长约7米,东西宽约7米,高约1.8米,约50吨,占地面积约50平方米。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勘查笔录,2026年5月14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据证明相对人违法事实;2、现场勘查示意图,2026年5月14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据证明相对人违法事实;3、现场照片证据,2026年5月14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据证明相对人违法事实;4、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5月18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据证明相对人违法事实;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6年5月14日由安阳县裕丰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提供,证明相对人身份;6、营业执照复印件,2026年5月14日由安阳县裕丰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提供,证明相对人身份;7、工资表,2026年5月14日由安阳县裕丰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提供,证明相对人企业人数;8、《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2026 年5月14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企业规模;9、无人机拍摄视频,2026年5月14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据证明相对人违法事实;10、执法证件复印件,2026年5月14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身份合法性。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对砂土物料进行覆盖。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5 月 2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