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522环罚决字〔2026〕13号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522环罚决字〔2026〕13号
冯**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52219********27
住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高庄乡******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4月13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在位于安阳县高庄镇光明路与长江大道交叉口东南角国际物流港租赁车间内从事汽车维修喷漆服务,车间内建有封闭喷漆房,安装有空气过滤装置一套,喷漆废气未经处理直接外排至外界空气中;现场检查时你喷漆点未进行喷漆作业,车间内停放有8台待维修车辆,喷漆房内停有一台车号为豫A3U2B6白色轿车,经你确认该车于12日晚上在此喷漆房内完成喷漆作业;喷漆房外西侧地面有溶剂型油漆、稀料若干,调漆台一座、调漆架一台、喷枪2把,调漆处无废气收集处理设施,调漆废气在车间内组织排放;车间东侧喷漆架上有一个白色和灰色汽车后保险杠,在此喷漆房内完成喷漆作业,正在自然风干。依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2018)4.5.2.1规定:有机废气应安装的收集治理设施包括焚烧、吸附、催化分解。你从事机动车维修服务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2026年4月13日由当事人冯小备本人提供,证明行政相对人身份;
2、租赁协议2026年4月13日由当事人冯小备提供、《关于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实施包装印刷、汽车喷涂和家具制造等企业搬迁入园的意见》2026年4月14日由执法人员提供,共同证明经
营场地位置不符合产业规划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3、大小微企业划分标准,2026年4月14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经营点规模大小;
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2018)4.5.2.1(部分),2026年4月14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当事人应按规定安装使用的治理设施种类。
5、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作业时未按规定使用治理设施照片,2026年4月13日由执法人员现场取证,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事实;
6、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2026年4月13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事实;
7、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4月14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事实;
8、执法证扫描件,2026年4月13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4月24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522环责改字〔2026〕1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喷漆作业。
2026年4月24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已改正了违法行为,拆除了喷涂设备并清除了喷漆原料和工具。
2026年5月14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豫0522环罚告字〔2026〕1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请陈述申辩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从事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废品回收、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依据《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从事废品回收、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情节一般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 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不在保护区内,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3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2, 1, 1],处罚金额(X):3850,代入公式:3850 = 3000 + ( 20000 - 3000 ) × [ ( 1 / 5 )² + ( 1² + 1² + 1² + 2² + 1² + 1² ) / ( 5² × 6 ) ] × 50%;企业规模和管理类别两个因素未采用,理由该汽修点为个体经营户且规模属于环评豁免项目。最终裁量金额:385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从事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叁仟捌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法规股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6 月 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