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522环罚决字〔2026〕12号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522环罚决字〔2026〕12号
梁**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52219********17
住址:安阳县永和乡*****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3月10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位于安阳县白璧镇北辛安村西南的一厂房内的喷漆点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房内一名喷漆工人正在对一辆车牌号豫EFJ5985 的灰色比亚迪秦汽车右后车门进行喷漆作业(喷漆工人看到执法人员后立即停止喷漆),厂房内未安装废气收集和处理装置,现场检查时厂房内有气泵一台、喷枪一把(与气泵相连、内有未喷完的漆)、风扇一台、清漆桶、色漆桶(品牌汽车专用)、稀释剂桶若干,敞口的漆桶1个,废气直接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厂房内气味刺鼻,现场用PID测量敞口的油漆有机废气值 5435mg/m³,厂房内有机废气值最高 1047mg/m³。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据,2026年4月13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4月14日由执法人员制作,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2、梁同国身份证复印件,2026年4月13日由梁同国提供,证明当事人的身份;3、租房协议复印件,2026年4月13日由梁同国提供,证明当事人租赁厂房(喷漆点)与违法行为的关联性;4、《汽车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1181-202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部分摘录,2026年4月13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当事人违反的国家有关标准;5、执法证件复印件,2026年4月13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身份合法性。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4月16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522环责改字〔2026〕11号),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喷漆作业。
2026年4月17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经营的喷漆点已拆除。
2026年5月8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豫0522环罚告字〔2026〕10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未提起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从事机动车维修服务活动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废品回收、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依据《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从事废品回收、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情节一般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不在保护区内,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3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2, 1, 1],处罚金额(X):3850,代入公式:3850 = 3000 + ( 20000 - 3000 ) × [ ( 1 / 5 )² + ( 1² + 1² + 1² + 2² + 1² + 1² ) / ( 5² × 6 ) ] × 50%,因行政相对人为个人,“企业规模”和“管理类别”两个裁量因素不予选择,最终裁量金额:385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从事机动车维修服务活动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叁仟捌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法规股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6 月 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