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522环罚决字〔2026〕11号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522环罚决字〔2026〕11号
安阳育丰运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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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安阳县洪河屯乡清正村(安姚路东段路东50米3号)
法定代表人:宋运霞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3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分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安阳根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外,对你单位一辆车牌号为豫EW2992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现场检查,该车辆后处理装置温度传感器、氮氧化物传感器处于断开状态,执法人员现场利用便携式OBD检测仪对该车辆进行检测,发现OBD无法读取车辆识别代码,排气后处理装置SCR尿素喷射量,氮氧化物浓度等数值无法读取,尿素箱为空箱状态,仪表盘显示尿素灯指示灯处于报警状态。你单位的车牌号为豫EW2992的车辆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已破坏。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行车证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 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由被委托人王文波提供,豫 EW2992 司机崔长民提供驾驶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 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身份及委托情况;2、安阳育丰运输有限公司的豫 EW2992 重型半挂牵引车违法现场照片7张,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 你单位的违法事实;3、2026年3月27日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绘制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2026年4月20日制作询问笔录1份,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的违法事实;4、OBD 环保稽查报告单1份,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的违法事实;5、执法证扫描件,2026年3月27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4月2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522环责改字〔2026〕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修复豫Ew2992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温度传感器、氮氧化物传感器线。
2026年 4月23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修复豫Ew2992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温度传感器、氮氧化物传感器线。
2026年5月18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豫0522环罚告字〔2026〕12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未申请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元,裁量等级:0,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5000,代入公式:5000 = 5000 + ( 5000 - 5000 ) × [ ( 0 / 5 )² ],最终裁量金额:5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法制股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焦作市解放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6 月 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