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522环罚决字〔2026〕10号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522环罚决字〔2026〕10号
安阳聚亚预制构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MA469CLJ04
地址:安阳县崔家桥镇狄清线18公里处路南(路马房村)
法定代表人:吕树宾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4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安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时发现,吕树宾驾驶一台悬挂号牌为2-GE200039的装载机正在厂房内对原料(石子)进行堆垛作业,该装载机所悬挂号牌2-GE200039为报废牌照,实际该装载机号牌为1-GE000302,发动机型号C110/125G5-SG。现场委托环联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号牌为1-GE000302、发动机型号C110/125G5-SG的装载机进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测,并于2026年4月20日出具报告编号为:[E26042000507]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测报告》(试行),检测报告显示:机械环保号牌为1-GE000302、发动机型号C110/125G5-SG装载机自由加载三次结果最大值为0.96m⁻¹,检测结果不合格(排放限值为0.5m⁻¹)。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6年4月15日由法定代表人吕树宾提供,证明你单位身份;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部分摘录、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1份,2026年4月15日由法定代表人吕树宾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合法;3、安阳聚亚预制构件有限公司工资表1份,2026年4月15日由法定代表人提供,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1份,网上下载打印2026年4月15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规模大小;4、2026年4月15日你单位号牌为1-GE000302、发动机型号C110/125G5-SG的装载机正在厂房内对原料(石子)进行堆垛作业现场违法照片8张和安阳市生态环境局企业现场检查表1份,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的违法事实;5、编号为:[E26042000507]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测报告》(试行)检测报告1份,2026年4月20日由环联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你单位的违法事实;5、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1份,网上下载打印,2026年4月15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受同类处罚次数;6《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通告》(第2号),2026年4月15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7、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2026年4月15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提供,询问笔录1份,2026年4月21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的违法事实;8、执法证复印件2份,2026年4月15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4月24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522环责改字〔2026〕1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使用环保号牌为1-GE000302的装载机。
2026年4月30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停止使用环保号牌为1-GE000302的装载机,你单位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6年5月19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522环罚告字〔2026〕13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内容:1台,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1],处罚金额(X):5600,代入公式:5600=5000+(20000-5000)×[(1/5)²+(1²+1²+1²+1²+1²+1²)/(5²×6)]×50%;最终裁量金额:56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伍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法制股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6 月 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