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522环罚决字〔2026〕8号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522环罚决字〔2026〕8号
河南锦泰来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MA9GFPCH3M
地址: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永和镇G341与S301交叉口东5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王雨露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3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3月13日15时10分至2026年3月13日18时38分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安阳市锦泰来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单位1套自动筛选机正在生产,1个振动筛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染设施(1套旋风除尘器和1套袋式除尘器)已开启并正常运行,脱水离心机2台、水洗罐7台正在生产。依据安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安环委办(2026)10 号]于 2026年3月3日发布《关于实施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特别管控的通知》要求:自2026年3月3日16时起,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特别管控。你单位属于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根据你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管控措施要求,你单位橙色预警减排措施为:涉气工序停产50%。你单位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特别管控要求,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6年4月13日由被委托人提供,证明行政相对人身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6年4月13日由被委托人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3、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6年4月13日由被委托人提供,证明被委托人身份合法;
4、河南锦泰来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遗失公章一枚2026年3月30日刊登在安阳日报原件1份和遗失公章缴纳登安阳日报费用电子发票复印件1份,2026年3月31日由被委托人提供,证明被委托人提供材料的合法性;
5、环评审批验收材料(部分摘录)(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部分摘录)(复印件),2026年3月23日由被委托人提供,证明行政相对人环保手续合法;
6、企业规模证明材料:河南锦泰来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人员工资表1份,2026年4月13日由被委托人提供,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1份,网上下载打印,2026年3月23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企业规模大小;
7、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1份,网上下载打印,2026年3月25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相对人受同类处罚次数;
8、安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特别管控的通知》安环委【2026】10 号 1份、安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解除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的通知》1份、河南锦泰来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公示牌照片1张、河南锦泰来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车间照片5张,2026年3月23日由执法人员提供,河南锦泰来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2025-2026 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1份、河南锦泰来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备案凭证1张、2026年4月13日由被委托人提供,证明相对人违反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特别管控存在的违法事实;
9、2026年3月3日河南锦泰来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永和镇政府管控企业群下发的安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特别管控的通知》安环委【2026】10 号截屏照片1张2026年4月13日由被委托人提供,证明行政相对人收到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特别管控的通知时间;
10、2026年3月13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绘制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2026年3月23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相对人违法事实;
11、执法证扫描件,2026年3月23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4月15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522环责改字〔2026〕6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按规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管控方案。
2026年4月16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经复查:你单位已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管控方案。
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6年4月21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豫0522环罚告字〔2026〕7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豫 0522环罚告字〔2026〕7号)后,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应当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规定备案和及时启动。”的规定。
依据《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备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 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3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14000,代入公式:14000 = 10000 + ( 30000 - 10000 ) × [ ( 3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 8 ) ] × 50%,自定义裁量值 :0,最终裁量金额:14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壹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法规股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5 月 1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