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2环责改字〔2026〕14号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522环责改字〔2026〕14号
安阳聚亚预制构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MA469CLJ04
地址:安阳县崔家桥镇狄清线18公里处路南(路马房村)
法定代表人:吕树宾
我局于2026年4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安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2026年4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时发现,吕树宾驾驶一台悬挂号牌为2-GE200039的装载机正在厂房内对原料(石子)进行堆垛作业,该装载机所悬挂号牌2-GE200039为报废牌照,实际该装载机号牌为1-GE000302,发动机型号C110/125G5-SG。现场委托环联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号牌为1-GE000302、发动机型号C110/125G5-SG的装载机进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测,并于2026年4月20日出具报告编号为: [E26042000507]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测报告》 (试行),检测报告显示:机械环保号牌为1-GE000302、发动机型号 C110/125G5-SG装载机自由加载三次结果最大值为0.96m⁻¹,检测结果不合格(排放限值为 0.5m⁻¹)。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6年4月15日由法定代表人吕树宾提供,证明行政相对人身份;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部分摘录、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1份,2026年4月15日由法定代表人吕树宾提供,证明企业手续合法;3、安阳聚亚预制构件有限公司工资表1份,2026年4月15日由法定代表人提供,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1份,网上下载打印,2026年4月15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企业规模大小;4、2026年4月15日你公司号牌为1-GE000302、发动机型号C110/125G5-SG的装载机正在厂房内对原料(石子)进行堆垛作业现场违法照片8张和安阳市生态环境局企业现场检查表1份,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提供,证明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5、编号为:[E26042000507]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测报告》(试行)检测报告1份,2026年4月20日由环联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 5、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1份,网上下载打印,2026年4月15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提供,证明行政相对人受同类处罚次数;6、《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通告》(第2号),2026年4月15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提供,证明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7、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1份,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2026年4月15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提供,询问笔录 1份,2026年4月21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提供,证明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8、执法证复印件2份,2026年4月15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停止使用环保号牌为1-GE000302的装载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4 月 2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