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2环责改字〔2026〕13号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522环责改字〔2026〕13号
冯**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5********157227
住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高庄乡杨河固村**号
我局于2026年4月13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在位于安阳县高庄镇光明路与长江大道交叉口东南角国际物流港租赁车间内从事汽车维修喷漆服务,车间内建有封闭喷漆房,安装有空气过滤装置一套,喷漆废气未经处理直接外排至外界空气中;现场检查时你喷漆点未进行作业,车间内停放有8台待维修车辆,喷漆房内停有一台车号为豫A3U2B6 白色轿车,经你确认该车于12日晚上在此喷漆房内完成喷漆作业;喷漆房外西侧地面有溶剂型油漆、稀料若干,调漆台一座、调漆架一台、喷枪2 把,调漆处无废气收集处理设施,调漆废气在车间内组织排放;车间东侧喷漆架上有一个白色和灰色汽车后保险杠,在此喷漆房内完成喷漆作业,正在自然风干。依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2018)4.5.2.1规定:有机废气应安装的收集治理设施包括焚烧、吸附、催化分解。你从事机动车维修喷漆服务涉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2026年4月13日由当事人冯小备本人提供,证明行政相对人身份;
2、租赁协议2026年4月13日由当事人冯小备提供、《关于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实施包装印刷、汽车喷涂和家具制造等企业搬迁入园的意见》2026年4月14日由执法人员提供,共同证明经营场地位置不符合产业规划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3、大小微企业划分标准,2026年4月14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经营点规模大小;
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2018)4.5.2.1(部分),2026年4月14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当事人应按规定安装使用的治理设施种类。
5、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作业时未按规定使用治理设施照片,2026年4月13日由执法人员现场取证,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事实;
6、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2026年4月13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事实;
7、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4月14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事实;
8、执法证扫描件,2026年4月13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冯小备上述行为违反了《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废品回收、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现责令你: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喷漆作业。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4 月 2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