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2环责改字〔2026〕12号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522环责改字〔2026〕12号
安阳县嘉木建材装饰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522MAKB31PD8H
地址:韩陵镇东见山村3号院东边1号仓库
法定代表人:安学亮
我局于2026年4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4月9日,根据安阳县韩陵镇政府移交问题线索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已建成封边机两台(PE-768JC-SU、其中一台为损坏机器)、锯切一体机一台(PT5.6)、打孔机一台(S2412-CKA)、开料机一台(1328-T12)、电锯一台(MJ6128/30),你单位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责令你单位立即办理环评审批等相关手续。2026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和韩陵镇政府环保所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损坏封边机一台已搬离厂区,发现你单位只办理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勘查笔录,2026年4月9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据证明相对人违法事实;2、现场勘查示意图,2026年4月9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据证明相对人违法事实;3、现场照片证据,2026年4月9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据证明相对人违法事实;4、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4月20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据证明相对人违法事实;5、授权委托书,2026年4月20日由安阳县嘉木建材装饰厂提供,证明委托情况;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6年4月20日由安阳县嘉木建材装饰厂提供,证明相对人身份;7、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6年4月20日由安阳县嘉木建材装饰厂提供,证明相对人身份;8、营业执照复印件,2026年4月20日由安阳县嘉木建材装饰厂提供,证明相对人身份;9、机器设备购买合同复印件,2026年4月20日由安阳县嘉木建材装饰厂提供,证明相对人投资金额;10、机器设备明细清单,2026年4月20日由安阳县嘉木建材装饰厂提供,证明相对人投资金额;11、租房合同复印件,2026年4月20日由安阳县嘉木建材装饰厂提供,证明相对人投资金额;12、《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2026年4月20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企业规模;13、企业现在检查表,2026年4月9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相对人违法事实;14、问题移交通知书,2026年4月8日由韩陵镇政府提供,证明相对人违法事实;15、执法证件复印件,2026年4月20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身份合法性。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停止建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4 月 2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