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2环责改字〔2026〕11号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522环责改字〔2026〕11号
梁**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5********256417
住址:安阳县永和乡小寒村**号
我局于2026年4月13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4月10日14时50分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位于安阳县白璧镇北辛安村西南的一厂房内的喷漆点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房内一名喷漆工人正在对一辆车牌号EFJ5985的灰色比亚迪秦汽车右后车门进行喷漆作业(喷漆工人看到执法人员后立即停止喷漆),厂房内未安装废气收集和处理装置,现场检查时厂房内有气泵一台、喷枪一把(与气泵相连、内有未喷完的漆)、风扇一台、清漆桶、色漆桶(品牌汽车专用)、稀释剂桶若干,敞口的漆桶1个,废气直接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厂房内气味刺鼻,现场用PID测量敞口的油漆有机废气值5435mg/m³,厂房内有机废气值最高1047mg/m³。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据,2026年4月13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4月14日由执法人员制作,以上证据证明相对人违法事实;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2026年4月13日由当事人梁同国提供,证明相对人身份;人员工资表,2026年4月13日由当事人梁同国提供,《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2026年4月13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企业规模;3、租房协议复印件,2026年4月13日由当事人梁同国提供,证明相对人租赁厂房(喷漆点)与违法行为的关联性;4、执法证件复印件,2026年4月13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身份合法性。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废品回收、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现责令你: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喷漆作业。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4 月 1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