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2环责改字〔2026〕9号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522环责改字〔2026〕9号
西储安东新能源(安阳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MAEBB1GE17
地址:安阳县瓦店乡企业孵化园栋楼107号
法定代表人:张鹏
我局于2026年3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6年2月24日,在安阳市安阳县(示范区)文昌大道与新裴东路交叉口西南开工建设的神州西储安阳县200MW/400MWh储能电站220kV输变电工程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类别“五十五、核与辐射161输变电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生态影响类),但你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已停止项目建设,项目建设现状:厂区东侧电力生产调度楼二层已封顶,正进行三层模板支护;厂区内储能区同步开展设备基础浇筑、基础钢筋绑扎及消防泵房开挖。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据,2026年3月25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3月25日由执法人员制作,以上证据证明相对人违法事实;2、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6年3月25日由西储安东新能源(安阳县)有限公司提供,证明相对人身份及委托情况;人员工资表,2026年3月25日由西储安东新能源(安阳县)有限公司提供,《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2026年3月25日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企业规模;3、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已编制的神州西储安阳县200MW/400MWh储能电站220kV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内容复印件,2026年3月25日由西储安东新能源(安阳县)有限公司提供,证明相对人项目投资、建设地点、建筑施工的合法性;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照片,2026年3月25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相对人受同类处罚次数;5、电子发票,2026年3月25日由西储安东新能源(安阳县)有限公司提供,证明200MW/400MWh储能电站220kV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投资额;6、执法证件复印件,2026年3月25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身份合法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停止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未批复前不得开工建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3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