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2环责改字〔2026〕8号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522环责改字〔2026〕8号
安阳育丰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MA44EBPK7A
地址:安阳县洪河屯乡清正村(安姚路东段路东50米3号)
法定代表人:宋运霞
我局于 2026年3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3月27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分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安阳根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外,对你单位一辆车牌号为豫EW2992的重型半挂牵引进行现场检查,该车辆后处理装置温度传感器、氮氧化物传感器处于断开状态,执法人员现场利用便携式OBD检测仪对该车辆进行检测,发现OBD无法读取车辆识别代码,排气后处理装置SCR尿素喷射量,氮氧化物浓度等数值无法读取,尿素箱为空箱状态,仪表盘显显示尿素灯指示灯处于报警状态。你单位的车牌号为豫EW2992的车辆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已破坏。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行车证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由被委托人王文波提供,豫Ew2992司机崔长民提供驾驶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2、安阳育丰运输有限公司的豫Ew2992重型半挂牵引车违法现场照片7张,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该单位的违法事实;3、2026年3月27日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1 份,绘制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2026年4月20日制作询问笔录1份,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该单位的违法事实;4、OBD环保稽查报告单1份,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该单位的违法事实;6、执法证扫描件,2026年3月27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修复豫Ew2992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温度传感器、氮氧化物传感器线。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4 月 2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