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2环责改字〔2026〕7号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522环责改字〔2026〕7号
贺**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5********226414
住址:河南省安阳县永和乡贺庄村**号
我局于2026年3月20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3月20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安阳县明发加油站内对等待加油重型柴油搅拌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豫EM1670机动车所有人贺海宾在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SCR 温度传感器位置加装一个宽度约2厘米、高度约4厘米的螺母,将传感器垫高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6年3月20日身份证复印件1份,机动车行车证复印件1份,贺海宾提供车辆买卖合同和加油转账记录证明行政相对人身份;2026年3月20日有豫EM1670货车的实际所有人贺海宾提供,2、豫EM1670车辆SCR系统温度传感器上存在垫高螺母的行为违法照片8张,刻光盘一张(2个视频和照片),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提供,证明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3、2026年3月20日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1 份,绘制现场勘察示意图 1 份,4、2026年3月23日制作询问笔录 1 份,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提供,证明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5、执法证扫描件,2026年3月20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将温度传感器垫高螺母进行拆除,修复破坏的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达标排放污染物。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3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