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2环责改字〔2026〕5号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522环责改字〔2026〕5号
安阳义博商砼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MA45371X0E
地址:安阳县辛村镇袁太保村
法定代表人:周修海
我局于2026年3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双随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安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环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响应)特别管控的通知》(安环委办〔2026〕10号文)要求:自2026年3月3日16时起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响应)。2026年3月10日0时解除本轮次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该单位作为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的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管控措施要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两条混凝土生产线(120型和180型)和一条预制构件生产线全部停产。2026年3月10日07时分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双随机检查,发现你单位180型混凝土生产线(南线)有明显生产迹象,调取过磅记录显示2026年3月9日至2026年3月11日该单位共出厂混凝土39车307.61方。涉嫌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026年3月12日由当事人提供,证明行政相对人身份;
2、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6年3月12日由当事人提供,证明明当事人与受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
3、环评审批及排污许材料,2026年3月12日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手续合法;
4、2025-2026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清单,2026年3月12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当事人作为纳入重小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清单的企业;
5、安阳市环委会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启动及解除通知,2026年3月12日、15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的级别及管控期间。
6、《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复印件及公示牌,2026年3月12日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
7、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生产证明材料,2026年3月12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证明当事人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期间存在生产现象。
8、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3月11日、17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事实;
9、2025年工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2026年3月17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共同证明当事人企业规模。
10、执法证扫描件,2026年3月11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应当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规定备案和及时启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备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按照规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3 月 2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