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522环罚决字〔2026〕7号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522环罚决字〔2026〕7号
安阳义博商砼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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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安阳县辛村镇袁太保村
法定代表人:周修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3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安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环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 级响应)特别管控的通知》(安环委办【2026】10 号文)要求:自2026年3月3日16时起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 级响应)。2026年3月10日0时解除本轮次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你单位作为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的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管控措施要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两条混凝土生产线(120 型和 180 型)和一条预制构件生产线全部停产。2026年3月10日07 时分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双随机检查,发现你单位180 型混凝土生产线(南线)有明显生产迹象。2026年3月11日再次核查调取你单位过磅记录显示:2026年3月9日至2026年3月11日你单位共生产混凝土39车307.61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026年3月12日由当事人提供,证明行政相对人身份;
2、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6年3月12日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与受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
3、环评审批及排污许材料,2026年3月12日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环评手续齐全合法;
4、2025-2026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清单,2026年3月12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当事人为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清单的企业;
5、安阳市环委会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启动及解除通知,2026年3月12日、15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的级别及管控期间。
6、《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复印件及公示牌,2026年3月12日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应落实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具体措施;
7、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生产证明材料,2026年3月12日由执法人员调取,证明当事人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期间存在生产现象。
8、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3月11日、17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事实;
9、2025年工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2026年3月17日分别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提供,共同证明当事人企业规模大小。
10、执法证扫描件,2026年3月11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3月23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522环责改字〔2026〕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按照规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2026年3月24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要求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2026年4月9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豫0522环罚告字〔2026〕5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请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应当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规定备案和及时启动。”的规定。
依据《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备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 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3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14000,代入公式:14000 = 10000 + ( 30000 - 10000 ) × [ ( 3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 8 ) ] × 50%;最终裁量金额:14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作为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壹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法规股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4 月 2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