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522环罚决字〔2026〕6号

安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ayx.gov.cn 来源:生态环境分局 时间:2026-05-11

安阳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0522环罚决字〔20266

 

安阳市安东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MA47FAM0XK

地址:河南省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白璧镇南一路与锦绣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李正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3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3121630分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安阳市安东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双随机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打磨工序、烘干工序正在生产,污染治理设施同步运行。根据安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特别管控的通知》[安环委办(202610 号]规定:从20263316时起,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你单位橙色预警减排措施为:管控工序和设备:①涂装工序,应急响应措施:调漆、喷涂、烘干、打磨、机加工工序停产,②车辆运输,应急响应措施: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柴油货车,国五及以下重型燃气货车进行运输,停止使用国三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你单位在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6313日由被委托人提供,证明行政相对人身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6325日由被委托人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3、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6325日由被委托人提供,证明被委托人身份合法;

4、环评审批验收材料(部分摘录)(复印件)、排污许可证(部分摘录)(复印件),2026313日由被委托人提供,证明行政相对人环保手续合法;

5、企业规模证明材料:安阳市安东实业有限公司人员工资表1份,2026325日由被委托人提供,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1份,网上下载打印,2026317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企业规模大小;

6、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1份,网上下载打印,2026317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相对人受同类处罚次数;

7、安阳市安东实业有限公司2025-2026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1份,2026325日由被委托人提供,安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特别管控的通知》安环委【2026101份、安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解除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的通知》1份、安阳市安东实业有限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公示牌照片1张、安阳市安东实业有限公司打磨工序、烘干车辆、调漆工序照片各1张,2026317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相对人违反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特别管控存在的违法事实;

8202633日安阳市安东实业有限公司收到白璧镇政府管控企业群下发的安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特别管控的通知》安环委【202610号截屏照片1张和驻厂监督人员给安阳市安东实业有限公司生产厂长魏永强转发的安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特别管控的通知》安环委【202610号截屏照片1张,2026313日由被委托人提供,证明行政相对人收到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特别管控的通知时间;

92026312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绘制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安阳市生态环境局企业现场检查表1份、2026313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违法事实;

10、执法证扫描件,2026313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32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522环责改字〔20264号),责令你单位特殊时段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排放污染物措施。

2026330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排放污染物措施。

202648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豫0522环罚告字〔20264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0522环罚告字〔20264号)后,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段,内容: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污染物类别,内容:农业生产、畜禽养殖废气/机械、汽车修理废气,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 1],处罚金额(X)80000,代入公式:80000 = 50000 + ( 200000 - 50000 ) × [ ( 3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 6 ) ] × 50%,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 裁量因素:1、排污状态;2、小时烟气流量,因你单位不涉及此两项裁量因素,所以不考虑这两项裁量因素。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80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捌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法规股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  4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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