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关于进一步规范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安阳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关于进一步规范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规〔2025〕3号),为进一步扩大见习规模,提高见习质量,落实民生实事,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就业见习政策
(一)见习对象。
有见习意愿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见习人员不包括劳务派遣和人事代理人员。原则上见习人员只能参加一次见习。
1、高校毕业生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技师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包括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毕业生,不包括函授、成人教育毕业生)。符合条件的经学历学位认证的海外高校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高校毕业生同等享受就业见习政策。
2、“离校2年内”是指毕业证书发证之日至签订就业见习协议的时间不足2年。
3、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即在签订就业见习协议前已办理失业登记的青年,年龄以身份证信息为准,失业登记信息可以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登记失业人员信息库获取。
(二)见习期限。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之间签订就业见习协议,明确见习时间、见习岗位、基本生活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见习期限最低不少于3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人员见习期间,与见习双方不建立劳动关系,见习人员不属于见习单位的在岗职工和从业人员。
(三)见习补贴标准。按照实际完成见习人数和见习时间,按批次或按年度向见习单位支付见习补贴。
1、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其中对留用见习人员数量占本批次见习人员数量(不含实际见习时间不足3个月的非正常结束见习人员)比例达到50%及以上的见习单位,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为见习当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实际完成见习时间不足3个月的,不予支付见习补贴。见习时间满3个月但未完成见习协议期限的,离岗当月不予支付见习补贴。
3、鼓励见习单位提前留用见习人员,对见习时间超3个月还未满并与见习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4、留用见习人员数量占本批次见习人员数量比例是指,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人数占同批次就业见习总人数的比例。
(四)见习单位标准。本县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乡镇、社区及其他社会组织,均可申报见习单位。重点吸纳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规模较大、经济社会效益较好、行业内知名度较高的单位作为见习单位,对其中具有一定行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的知名企业应优先吸纳。见习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内部制度健全,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习人员进行规范有效的管理。
2、有专门人员具体负责见习管理工作,按照见习人数的一定比例(不超过一带三)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人员作为见习带教老师;带教老师应为本单位参保职工,具有一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验,能够胜任带教工作。
3、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见习岗位,提供的见习岗位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且有助于见习人员提高技能水平和实践能力。
4、能够按月足额为见习人员发放见习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严格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要求。
6、社会信誉良好。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网等公共信息平台查询近2年内无未处理的失信记录。
申请前12个月内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或申请时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尚在联合惩戒期限内的单位,不予认定为见习单位。
二、就业见习单位管理
(一)申请材料。 申请见习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就业见习单位申请报告。主要包括单位简介、经营状况、在岗人员情况、日常管理情况、提供见习岗位情况、带教培养计划、见习基本生活费标准、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标准、招募人员方式、计划留用率等内容。
2、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附件1);
3、就业见习岗位计划表(附件2);
4、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社会组织登记证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办理流程。用人单位申请见习单位时,应通过以下流程:
1、单位申请。用人单位申请见习单位时,应通过“河南就业网上办事大厅”系统,向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资料审核。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考察评估。对通过资料审核的申请单位,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考评组对其见习场所、管理制度、师资配备、经营管理等进行实地考察评估,提出考察评估意见。
4、公示认定。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考察评估意见,将拟认定见习单位名单在部门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发文确认。
见习单位实行动态管理,按照见习单位审核认定程序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查评估。评估合格的保留其见习单位资格,继续组织实施就业见习;不合格的取消其见习单位资格,对见习期未满的见习人员,见习政策执行至见习期满。
(三)取消就业见习单位资格。就业见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核实,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取消其就业见习单位资格:
1、连续12个月未开展见习活动的。
2、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影响见习工作正常开展的。
3、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就业见习补贴的。
4、拒不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工作指导或监管的。
5、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6、年度组织见习人数占其见习岗位计划数的比例低于30%的。组织见习人数包括完成见习人数、非正常结束见习人数和在岗见习人数。
三、就业见习人员管理
(一)落实就业见习工作任务。见习单位应加强见习人员管理并完成以下见习任务:
1、组织开展见习人员招募活动,接受见习人员报名,建立见习工作台账,落实各项见习措施。
2、组织有见习意愿的人员填写《就业见习人员申请表》(附件3),并与其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4),连同见习人员的毕业证、身份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以及发票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上传至河南省“互联网+就业创业”系统。
3、委派见习带教老师,指导见习人员完成见习任务。
4、为见习人员发放见习基本生活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对见习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做好教育培训、考核鉴定、就业指导和安全卫生健康管理等工作。
(二)就业见习人员的解除。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单位可提前解除见习协议,并及时在系统中更新人员信息:
1、双方协商一致的。
2、无故连续缺勤3天以上或累计缺勤5天以上的。
3、已实现就业或创业的。
4、不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或不服从见习单位管理,且经教育拒不改正或给见习单位管理造成严重损失的。
5、其他应当终止见习情形的。
(三)规范就业见习岗位管理。就业见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人员可以向认定其为见习单位的人社行政部门举报投诉或提前解除见习协议:
1、未按月足额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的。
2、未按规定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
3、以培训费、服装费等名义向见习人员收取费用的。
4、未按照见习协议提供见习岗位或见习条件的。
5、安排见习人员从事有毒有害或有安全隐患的工作,危及见习人员人身安全的。
6、其他侵害见习人员合法权益情形的。
(四)见习期满评估。见习期满,见习单位应根据见习人员的实际表现提出见习考核鉴定意见,并出具就业见习证明。
1、就业见习时间视同工作实践经历。见习单位加强对每批见习结束人员的跟踪服务,动态掌握其6个月以上就业情况,及时做好评估工作。
2、见习单位留用见习人员就业的,应及时与留用人员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等手续。
四、就业见习补贴管理
(一)见习补贴的使用范围。见习补贴可统筹用于以下支出:
1、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补助。
2、见习人员相关保险费补助。
3、见习带教老师的指导管理费补助。
4、见习工作经费补助。
见习单位支出的补贴费用不计入社保缴费基数。符合税收法律规定的支出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缴纳所得额时扣除。
(二)见习补贴申请材料。见习单位在见习期结束后6个月内,通过“河南就业网上办事大厅”,按批次或按年度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并上传以下材料:
1、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附件5)。
2、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明细台账及银行流水账单。
3、见习人员身份材料。其中,毕业生须提供毕业证书;登记失业青年通过系统核实;留学回国人员须提供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学位证书(毕业证书)。
4、留用人员,还需提供见习单位与其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自留用次月至申请上月的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含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三险)。
(三)见习补贴审核流程。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对见习单位的见习补贴申请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将拟享受见习补贴的单位和人员名单、见习时间、补贴标准与金额等在单位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见习单位银行账户。
(三)严格资金监管。 就业见习补贴资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审核和拨付,确保专款专用、安全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严禁利用虚假人员信息、在职员工冒充、雇用青年假见习等方式骗取就业见习补贴的问题发生,对虚报、谎报见习人员数量及见习时间,骗取、套取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见习单位资格,追回骗取、套取的资金;对涉嫌违法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联 系 人:武照利
联系电话:5931025
附件:1.就业见习单位申请表
2.就业见习岗位计划表
3.就业见习人员申请表
4.就业见习协议书
5.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
安阳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2026年3月9日
附件 1
就业见习单位申请表
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单位性质 | 所属行业 | |||
职工人数 | 网址 | |||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
办公电话 | 手 机 | |||
传 真 | 电子邮箱 | |||
单位地址 | ||||
单位简介 | 见申请报告的企业简介 | |||
见习岗位 情 况 | 拟接收见习人员数量 | 拟接收见习人员时间 | ||
(详见附件 2) | ||||
见习人员每月 基本生活费标准 | 拟留用比例(%) | |||
申请见习单位主要理由
负责人: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初审意见
负责人: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专家评估组意见
专家评估组成员签名 |
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意见
负责人 :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本表应附报《就业见习岗位计划表》。
附件 2
就业见习岗位计划表
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见习岗位名称 |
见习期限 | 拟接收见习 人数 | 占单位该岗位 职工数比例(%) |
学历要求 |
专业要求 |
主要见习内容 |
见习待遇 |
合计 |
就业见习协议书
甲方(见习单位 ):
乙方( 见习人员 ):
毕业学校: 学 历:
专 业: 毕业时间:
为明确见习人员与见习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根据《河南省 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 见》(豫政〔2018〕41 号)、《河南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 签订本协议。
一、见习期限
乙方到甲方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见习岗位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实际情况,安排其到甲方 安能物 流事业部、通信运营商事业部 部门,从事 客服现场主管/客 服专员 (见习岗位)工作。
见习期间, 甲方负责安排专门技术管理人员对乙方进行业 务培训、技术指导和日常管理;乙方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认真 完成见习任务。
三、见习待遇
( 一)甲方根据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见习基本生活费,并通 过社保卡(或银行卡)发放,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人民 币 元。
( 二)甲方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 害保险,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四、岗位纪律
( 一)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见习工 作相关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指导和管理。
( 二)乙方如违反见习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 甲方有权进 行批评教育,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五、劳动保护
(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工作环境, 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物质技术条件,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有 效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保证乙方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环 境条件下工作。
( 二)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工作时间等规定,维护 乙方劳动休息权利。
六、见习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 二)甲方未按本协议要求提供见习岗位或克扣、无故拖 欠乙方见习基本生活费的, 乙方有权解除协议,并向当地人社 部门反映。
( 三)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无正当理由脱离见习岗位 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向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报备。
( 四)乙方按照有关规定提前解除见习协议的,应提前 3 天通知甲方,并做好工作交接, 甲方应允许其解除协议。
( 五 )见习期限届满时,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考核鉴定, 出 具就业见习证明。
七、其他
![]()
本协议未尽事宜, 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三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报本级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4
就业见习人员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 性 别 |
照片 | ||||||
民 族 | 出生年月 | |||||||
政治面貌 | 健康状况 | |||||||
身份证号码 | ||||||||
毕业学校院系 及专业 | 毕业时间 | 学历 学位 | ||||||
家庭住址 | 专长 | |||||||
联系电话 | ||||||||
服务期限 | (3 至 12 个月) | 就业创业证编号 | ||||||
见习单位及见习岗位意向 | 其他意向 | |||||||
个 人 简 历及 奖惩情况 |
申请人签名: | |||||||
见习单位接收意见:
负责人 :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 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备案意见:
负责人 :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
见习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 |||||
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单位地址 | ||||
联系人姓名 | 部门和职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
完成见习人数 (人) |
补贴标准(元/月/人) |
申请见习补贴(元) | |||
见习期满 留用人数 | |||||
申请单位开户 银行及账号 | |||||
当地公共就业 人才服务机构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同级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同级财政部门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