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522环罚决字〔2026〕5号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522环罚决字〔2026〕5号
安阳县崔家桥泰立兴机械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522MA9KKGAR96
地址: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崔家桥镇海兴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尹立斌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6年1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1月13日接编号为WX99410522226011301381的安阳市12345 政务服务热线交办单后,来电人反映:安阳县崔家桥泰立兴机械加工厂环保不达标,违规生产。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2026年1月16日10时04分依法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执法人员通过热成像仪发现你单位电焊机电机温度20度,其生产车间温度为6度,显示你单位电焊机一台有生产使用迹象。经核查询问,2026年1月16日上午9点左右工人开启焊烟净化器后用电焊机补焊了一下轴头,时间大约有 20 分钟。2026 年1月12日启动《关于实施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 级响应)特别管控的通知》安环委办【2026】1 号,调取你单位2025-2026 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你单位橙色预警下应急减排措施:(1)机加工设备:车床 2台,磨床2台,钻床2台,电焊机1台。涉气工序停产 50%:电焊机1台,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柴油货车,国五及以下重型燃气货车进行运输,停止使用国三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橙色预警下电焊机停产应急减排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6年1月16日由法人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 份,证明行政相对人身份;2、2026年 1月16日由法定代表人尹立斌提供安阳县崔家桥泰立兴机械厂 2025-2026 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复印件)1 份,证明该单位已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控企业;3、企业规模证明材料:安阳县崔家桥泰立兴机械加工厂人员工资表 1 份,2026年1月16日由法定代表人尹立斌提供;《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1 份,网上下载打印。2026年1月16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企业规模大小;4、安阳县崔家桥泰立兴机械加工厂车间生产照片 2 张,安阳市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公示牌照片1张,安阳县崔家桥泰立兴机械厂 2025-2026 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照片1张,热成像仪显示电焊机电机温度 20 度照片 1 张,2026年1月16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行政相对人存在的违法事实;5,安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2026年1月12日启动《关于实施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 级响应)特别管控的通知》安环委办【2026】1 号,安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文件 2026年1月17日0时《关于解除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 级响应)特别管控的通知》,2026年1月16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行政相对人存在的违法事实;6、2026年1月16日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1 份,绘制现场勘察示意图 1 份,安阳市生态环境局企业现场检查表 1份,2026年1月20日制作询问笔录 1 份,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该单位的违法事实;7、编号为 WX99410522226011301381 的安阳市 12345 政务服务热线交办单,2026年1月16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对相对人进行执法检查的合法性;8、执法证扫描件,2026年1月16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1月2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522环责改字〔2026〕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落实橙色预警下应急减排措施。
2026年1月22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经复查:你单位已严格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2026年2月5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豫0522环罚告字〔2026〕3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豫 0522环罚告字〔2026〕3 号)后,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违法行为违反了《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应当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规定备案和及时启动。”的规定。
依据《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备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 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3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14000,代入公式:14000 = 10000 + ( 30000 - 10000 ) × [ ( 3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 8 ) ] × 50%;自定义裁量值 :0,最终裁量金额:14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壹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法规股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