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522环罚决字〔2026〕4号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522环罚决字〔2026〕4号
河南惠昌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5531741662
地址:安阳县瓦店乡宋梁桥村西
法定代表人:梁建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2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政府发布《安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将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升级为红色预警 (I 级响应)的通知》(安环委办〔2025〕30 号),明确我市于2025年12月16日14时启动红色预警后,2025年12月22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互查组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生产设施运行管理台账及标签材料类生产日报显示:2025年12月16日14时至16时35分你单位标签生产线仍然正常生产。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询问,上述情况属实,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中特殊时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要求落实红色预警管控期间涉气工序停产的应急响应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据(生产设施运行管理台账、标签材料类生产日报及治理设施运行记录照片证据),2025年12月29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分局制作;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1月5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分局制作,以上证据证明相对人违法事实;2、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12月29日由河南惠昌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相对人身份;人员工资表,2026年1月5日由河南惠昌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2026年1月5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企业规模;3、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验收部分内容复印件,2026年1月5日由河南惠昌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相对人项目建设地点、环境影响类别、排污许可内容及类别;排污许可证部分内容复印件,2026年1月5日由河南惠昌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及违反排污许可证相关大气环境管理要求;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照片,2026年1月5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分局提供,证明相对人受同类处罚次数;5、《安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将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升级为红色预警(I级响应)的通知》(安环委办〔2025〕30号)、《安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将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I级响应)调整为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的通知》(安环委办〔2025〕32号),2025年12月29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分局提供,证明政府启动红色预警时间及结束时间;6、执法证件复印件,2025年12月29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分局提供,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身份合法性。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1月7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522环责改字〔2026〕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预警管控期间严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2026年1月27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2025年12月16日你单位将已投入物料使用完后,12月16日16点35分全部停产到位,你单位针对本次违反管控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积极进行了整改,修订、发布了更严格的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并于12月23日提交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分局,2025年12月16日以来,你单位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中特殊时段禁止或限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落实管控措施。
2026年1月22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豫0522环罚告字〔2026〕2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2026年1月26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豫0522环听通字〔2026〕1号)。
2026年1月27日你单位提出听证要求,你单位认为:本次事件的发生,是在一系列极为特殊、不可抗的客观条件下为履行更高优先级的法定义务而作出的两难选择,恳请在全面审查事实与法律后,依法作出公正决定。你单位认为我局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处罚裁量上均存在偏差。一、事实层面:你单位行为是“应急安全处置”,非“违法生产”。(一)不可抗的启动背景;(二)性质被迫转变的响应过程;(三)无新增污染的处置操作;二、法律层面:你单位行为符合法定不予或应减轻处罚之情形。(一)没有主观过错;(二)违法行为轻微、已及时改正、无危害后果;三、程序层面:预警发布的重大瑕疵是本次事件的根源省、市两级应急预案均要求“提前48小时发布预警”,旨在给予企业合理准备时间以确保措施安全有效。四、裁量层面:10.5万元罚款对你单位属“过罚严重不相当”,你单位为仅有10名员工的微型企业,10.5万元罚款意味着人均背负超1万元的罚金,远超企业承受极限,与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市场主体精神严重相悖。你单位持有“简易管理”排污许可证,证明你单位是长期接受监管、努力合规的主体。处罚应体现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如此重罚或将直接导致企业无法生存,有违行政目的。综上所述,你单位恳请充分考虑其作为小微企业的实际困难、事件发生的特殊背景以及其无主观过错、积极整改的诚恳态度,依据《行政处罚法》等规定,恳请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如认为确有处罚必要,恳请依法子以最大幅度的减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案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段,内容: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污染物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实验室,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4,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1, 1, 1, 1, 1],处罚金额(X):105000,代入公式:105000 = 50000 + ( 200000 - 50000 ) × [ ( 4 / 5 )² + ( 3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 6 ) ] × 50%;,因该单位不涉及“排污状态”和“小时烟气流量”,不予选择两个裁量因素。最终裁量金额:105000元。
通过听证并综合证据材料分析: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对你单位的不予处罚的听证意见不予采纳,考虑到你单位于2025年12月16日13时14分接到升级红色预警通知时,距红色预警启动时间14时仅46分钟,且物料已投入使用,12月16日16点35分全部停产到位,违法时间较短,同时,你单位针对本次违反管控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立即全面停产,并修订、发布了更严格的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并于2025年12月23日提交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分局。鉴于你单位作为小微企业的实际困难、事件发生的特殊背景以及其积极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况,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及《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的规定,可从轻30%予以处罚。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从轻给予罚款 柒万叁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法规股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规股办公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3 月 1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