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522环罚决字〔2026〕3号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522环罚决字〔2026〕3号
河南锐嵩再生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MA46BLN46W
地址: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韩陵镇西大佛村1号
法定代表人:陈丁丁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1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1月8日9时05分至10时10分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河南锐嵩再生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厂区内原料(废钢渣)部分未覆盖,生产车间大门敞开未关闭,生产车间内喷淋、抑尘治理设施未开启,现场无组织排放严重。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6年1月9日由被委托人提供,证明行政相对人身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6年1月9日由被委托人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3、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6年1月9日由被委托人提供,证明被委托人身份合法;
4、环评审批验收材料(部分摘录)(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部分摘录)(复印件),2026年1月9日由被委托人提供,证明行政相对人环保手续合法;
5、企业规模证明材料:河南锐嵩再生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工资表(复印件)1份,2026年1月9日由被委托人提供,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1份,网上下载打印,2026年1月9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证明企业规模大小;
6、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1 份,网上下载打印,2026年1月9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证明相对人受同类处罚次数;
7、河南锐嵩再生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公示牌照片1张、厂区内部分原料(废钢渣)未覆盖照片1张、生产车间大门敞开未关闭照片1张、河南锐嵩再生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照片1张、生产车间内喷淋、抑尘治理设施未开启照片1张,2026年1月9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证明相对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8、2026年1月8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绘制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安阳市生态环境局企业现场检查表1份、2026年1月14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证明违法事实;
9、执法证扫描件,2026年1月14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1月15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522环责改字〔2026〕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对厂区内原料(废钢渣)进行覆盖,关闭生产车间大门,开启喷淋、抑尘治理设施。
2026年1月19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经复查:你单位已对厂区内原料(废钢渣)进行覆盖,生产车间大门已关闭,喷淋、抑尘治理设施已开启。
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6年1月21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豫0522环罚告字〔2026〕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豫 0522环罚告字〔2026〕1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采取部分污染防治措施导致大气污染物排放,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废气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1, 1, 1, 1, 1, 3, 1],处罚金额(X):45200,代入公式:452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 [ ( 2 / 5 )² + ( 3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3² + 1² ) / ( 5² × 8 ) ] × 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452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肆万伍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法规股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3 月 1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