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522环罚决字〔2026〕1号

安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ayx.gov.cn 来源:生态环境分局 时间:2026-01-29

安阳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0522环罚决字〔2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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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173711

住址:安阳市文峰区西关马市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1210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将由你负责的安阳县白璧镇张家庄村西北养殖场内的养猪污水未经处置排入东墙外一边长约3米、深1.5米的方形土坑内,将养殖场东墙外废水沉淀池第四级沉淀池内废水排入北侧废弃院落内。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1210日由当事人提供,证明行政相对人身份;2、现场照片影像,20251210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事实;3、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录;20251210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事实;4、调查询问笔录;20251211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事实;5、当事人负责养殖场用工名册,20251210日由当事人提供,《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20251211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网站下载,证明当事人负责养殖场属于微型企业;6、执法证扫描件,20251211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1212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522环责改字〔20253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向外环境排放畜禽污水,规范处置畜禽污水。

20251212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负责的养殖场已搬迁,北侧院落内废水已清理。

20251224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豫0522环罚告字〔202536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未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畜禽养殖经营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等处置,禁止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规定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 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2, 1, 1, 1, 1, 1],处罚金额(X)7186,代入公式:7186 = 5000 + ( 50000 - 5000 ) × [ ( 1 / 5 )² + ( 1² + 2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 7 ) ] × 50%;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该养殖场属于未作规定的排污单位。裁量因素“管理类别”不予选择,最终裁量金额:7186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柒仟壹佰捌拾陆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法规股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  1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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