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2环责改字〔2025〕33号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522环责改字〔2025〕33号
安阳利昌商砼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397131278L
地址:安阳县吕村镇孙洋凡村
法定代表人:何永锋
我局于2025年11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1月22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互查组对安阳利昌商砼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现场调阅门禁系统历史数据,2025年11月3日12时启动橙色预警。该公司2025年11月3日该公司豫HN1065车辆显示管控方案设置禁止运输,手工抬杆记录中显示通行,存在管控措施执行不到位情况”。
接到上级交办后,2025年11月24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对安阳利昌商砼有限公司就上级交办问题进行核查,现场核查时,你公司未生产。现场核查及调取公司门禁系统、2号生产线中控配料平台,显示你公司2025年11月3日12时启动橙色预警后中控配料平台有配料搅拌生产,至11月3日下午16时14分30秒停止生产;依据安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安环委办(2025)26号]于2025年11月3日发布《关于实施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特别管控的通知》要求:自2025年11月3日12时起,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特别管控。你公司“一厂一策”规定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措施为“①商品混凝土生产线2条,应急减排措施为停产;②车辆运输,应急减排措施为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涉嫌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特别管控要求。
你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5年11月24日由被委托人提供,证明行政相对人身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 份,2025年11月24日由被委托人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3、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11月24日由被委托人提供,证明被委托人身份合法;4、环评审批验收材料(部分摘录)(复印件)、排污许可证(部分摘录)(复印件),2025年11月24日由被委托人提供,证明行政相对人环保手续合法;5、企业规模证明材料:安阳利昌商砼有限公司人员工资表 1 份,2025年11月24日由被委托人提供,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1份,网上下载打印,2025年11月24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证明企业规模大小;6、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1份,网上下载打印,2025年11月24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证明相对人受同类处罚次数;7、安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特别管控的通知》安环委【2025】26号1份、安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解除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继续实施特别管控措施的通知》1份、安阳利昌商砼有限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公示牌照片1张、安阳利昌商砼有限公司2号生产线搅拌楼照片1张、安阳利昌商砼有限公司门禁系统调取出入厂区车辆(豫HN1065)照片1张、安阳利昌商砼有限公司中控室配料平台调取生产数据照片1张,2025年11月24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证明相对人违反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特别管控存在的违法事实;8、2025年11月3日安阳利昌商砼有限公司收到吕村镇政府管控企业群下发的安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特别管控的通知》安环委【2025】26号截屏照片1张、安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解除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继续实施特别管控措施的通知》截屏照片1张、2025年11月24日由被委托人提供,证明行政相对人收到通知的时间;9、2025年11月24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绘制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安阳市生态环境局企业现场检查表1份、2025年12月2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证明违法事实;9、执法证扫描件,2025年12月2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应当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规定备案和及时启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备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停止生产,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特别管控措施。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2 月 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