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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卫健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安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ayx.gov.cn 来源:安阳县卫健委 时间:2025-12-24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卫健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救护处理能力,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安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条例办法,特制订本预案。

  (二)防治突发事件的原则:坚持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管理、科学防治的原则,建立起反应迅速、处置有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机制。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

  主任担任组长,分管副主任担任副组长,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疾病预防控制组、医疗急救组、卫生监督组、环境卫生组、宣传报导组。

  (二)各组工作职责

  1、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做出的各项应急处理决定,以及领导小组日常协调工作;负责应急调度人员和物资,处理突发事件现场;负责上下联系和信息畅通,负责相关信息的收集与管理;负责领导小组有关会务安排、文字综合、信息统计上报、各类文件资料整理和归档工作。主任由委分管领导担任。

  2、疾病预防控制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展开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判断事件发生原因,指挥应急处理小分队现场采取临时性紧急预防控制措施,配合做出临床诊断。提出应对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方案,具体实施或协作有关单位实施。负责疫情监测、统计、分析上报,对全县预防控制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组长由委分管领导担任。

  3、卫生监督组:开展执法检查,依法监督检查落实预防控制措施。负责督查领导小组下达的各项预防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组长由委分管领导担任。

  4、医疗急救组:负责调配全县各医疗卫生机构急救力量,组织实施对突发事件中病人的紧急救治工作。组长由委分管领导担任。

  5、环境卫生组:组织、发动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和农村生活饮用水的监督监测。组长由委分管领导担任。

  6、宣传报道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有关宣传报道工作。组长由委分管领导担任。

  7、后勤保障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相关后勤保障工作。组长由委分管领导担任。

  8、常态下,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直医疗单位、县卫生计生监督所设立应急处理队伍,随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医疗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处理。

  (三)专家咨询委员会

  组建安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组由全县医疗、救治、流行病学、检验、卫生监督等各方面专家组成。

  1、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1)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3、卫生监督所:主要承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的事件发生地区的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卫生监督工作,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执法稽查工作。

  三、各应急机构的运行

  (一)应急工作会议

  1、应急工作动员大会:领导小组组长决定召开,动员有关医疗、公共卫生人员投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工作中。

  2、应急工作例会: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组长决定,启动应急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定时定人召开。会上,各工作组简要汇报工作进展,交流重要信息,分析现状,协调解决问题,部署下一步工作。

  3、应急工作临时会议:重大情况出现,领导小组组长临时召集会议,通报情况,或解决问题或部署工作。

  4、个案协调会议:各组组长主持召开,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协调解决某一方面问题。

  5、培训会议:专家咨询组负责召开,对有关人员开展应急工作新技术、新规范培训。

  (二)信息管理

  1、信息报告

  应急状态下,领导小组各组采用的临时性的信息数据统计报表(含上级业务主管单位临时性的统计报表),应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避免下级单位重复报告、多头报告。

  2、信息处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文件、会议材料、疫情报告等分类登记;需要办理的文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送组长批示。根据领导批示,分送各有关单位或小组办理。

  3、信息沟通与交流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发《公共卫生应急专报》,及时向县委、县政府、上级部门报告,向下级单位通报有关突发事件发展动态、处理进展、重要指示和相关信息。

  (三)值班制度

  1、县卫健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联系电话:0372-6632001。

  2、节假日期间,各医疗卫生单位值班室与委值班室保持24小时联系畅通。各医疗单位负责人、委业务科室负责人要保证24小时电话畅通。

  3、应急状态下,各工作组与指挥部办公室保持24小时联络畅通。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我县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安阳市及其他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以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涉及多个省份,并有扩散趋势。

  4、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县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县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1、在我县内,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以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地级市。

  4、霍乱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地级市并呈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县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疫情波及全县及邻近县市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县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县行政区域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国务院及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未波及周边县(市、区)行政区域。

  2、腺鼠疫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周边县(市、区)。

  3、霍乱在我县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在安阳县首次发生,或波及周边县(市、区)。

  4、一周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我县范围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5人以下。

  9、国务院、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腺鼠疫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国务院、省、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

  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各级医疗机构、疾控中心、公共卫生监测点等是县卫健委指定的监测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职责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工作。

  县卫健委要按照市卫健委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地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监测等。同时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

  县卫健委应根据医疗机构、疾控中心提供的监测报告等信息,组织有关专家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公共卫生监测点、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及与群众健康有密切关系的机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保健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卫生监督人员和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程序、时限和内容,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执行。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原则

  1、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反应。

  2、密切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变化情况,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性质、特点,适时提高或降低预警和反应级别,并对应急工作状态做出适当调整。

  3、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控制事态发展。

  5、事发地之外的各级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措施

  1、县卫健委

  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对本县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对重点地区和重点单位进行重点督导、检查。

  (5)对需要向社会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应及时逐级上报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情况。

  (6)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7)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2、各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3、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开展信息收集与报告。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报情况。

  (3)开展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标本,及时进行检验检测,并组织做好标本向上级相应实验室送检工作,尽快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技术培训。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做好所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相关知识的培训工作。

  4、卫生监督所

  (1)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法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启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程序主要为:

  1、县卫健委接到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分析、评估。

  2、县卫健委根据专家的评估意见,做出是否向县政府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3、县政府根据县卫健委的建议,做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决定后,县卫健委要在县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指挥下,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执行。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分别由省、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本级政府提出建议,由本级政府批准实施。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市政府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指挥下,县政府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县卫健委要在县政府和市卫健委的领导、指挥下,做好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核实、处理、控制等工作。

  2、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市政府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领导、指挥下,县政府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县卫健委要在县政府和市卫健委的指挥、指导下,做好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核实、处理、控制工作。

  3、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市政府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领导、指挥下,县政府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县卫健委要在县政府和市卫健委的领导、指挥下,做好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核实、处理、控制等工作。

  4、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政府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县卫健委按有关规定向市卫健委和县政府报告,组织、指挥、调度相关资源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有效处置,严防事件扩散蔓延,必要时请求市级予以支持。

  5、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区的应急反应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防治知识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和支持其他地区等工作。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按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执行。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按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执行。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按市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执行。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由县卫健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县政府或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健委报告。

  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县卫健委应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县政府和市卫健委。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二)奖励

  县卫健委应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报请有关部门进行联合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报请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三)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抚恤和补助

  对因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县卫健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县政府,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五)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县卫健委报请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人力、物资和劳务等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一)技术保障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卫生执法监督体系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三大技术体系,要提高人员、设施水平,增强其功能,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能力。

  (二)物资经费保障

  县卫健委应根据县政府安排,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储备,同时各乡镇卫生院、县直各医疗单位、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也应作必要的物资储备。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卫健委应根据县财政安排,切实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转经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

  (三)法律保障

  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利,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当事人的责任。

  九、预案管理

  (一)应急预案制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分为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预案和单项应急预案。各相关单位、股室要制定单项应急预案。

  (二)应急预案修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三)监督检查

  县卫健委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检查本部门应急人员、设施、装备等落实情况,并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

  十、附则

  (一)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发病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二)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卫健委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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