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522环罚决字〔2025〕34号

安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ayx.gov.cn 来源:生态环境分局 时间:2025-12-20

安阳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0522环罚决字〔2025〕34号

 

安阳市岐冉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MADBDK1M2P

地址:河南省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庄镇工业园区胡官屯村530号负2栋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志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10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1014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安阳市岐冉包装有限公司进行双随机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常生产,生产车间大门敞开未关闭,覆膜工段淋膜挤出机机头有机物废气收集罩与引风机连接处破损,有机物废气外溢。你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按要求密闭且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51016日由被委托人提供,证明行政相对人身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1016日由被委托人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3、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1016日由被委托人提供,证明被委托人身份合法;4、环评审批验收材料(部分摘录)(复印件)、排污许可证(部分摘录)(复印件),20251016日由被委托人提供,证明行政相对人环保手续合法;5、企业规模证明材料:安阳市岐冉包装有限公司人员工资表1份,20251016日由被委托人提供,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1份,网上下载打印,20251016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证明企业规模大小;6、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1份,网上下载打印,20251016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证明相对人受同类处罚次数;7、安阳市岐冉包装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大门敞开未关闭照片1张、安阳市岐冉包装有限公司覆膜工段淋膜挤出机机头有机物废气收集罩与引风机连接处破损照片1张、安阳市岐冉包装有限公司覆膜工段现场作业照片1张;20251014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证明行政相对人存在的违法事实;820251014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绘制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安阳市生态环境局企业现场检查表1份、20251020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证明违法事实;9、执法证扫描件,20251016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1023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522环责改字〔202530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51024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经复查:你单位生产车间大门已关闭,覆膜工段淋膜挤出机机头有机物废气收集罩与引风机连接处破损已维修。

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51030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豫0522环罚告字〔202532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0522环罚告字〔202532号)后,于2025114日提起陈述申辩,以首次违法且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污染后果为由请求依法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

经核查,你单位积极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情况属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市场主体违法行为情节较轻,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责令改正,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及《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可从轻予以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要求密闭且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39350,代入公式:3935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 [ ( 2 / 5 )² + ( 2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 8 ) ] × 50%,自定义裁量值 :-7870,最终裁量金额:3148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从轻给予罚款 叁万壹仟肆佰捌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法规股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12  12     


  • 安阳县
    政府网

  • 云上
    安阳县

  • 今日
    安东

  • /

  •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