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522环罚决字〔2025〕33号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522环罚决字〔2025〕33号
上海玉瑞生物科技(安阳)药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7880639115
地址: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韩陵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尹秀珍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8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8月31日根据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分局监测监控中心移交线索,你单位生活污水排放口于2025年8月29日14时至17时化学需氧量连续超标4小时,晚上22时至23时化学需氧量连续超标2小时,2025年8月29日日均值53.51mg/L,超标倍数0.07,小时均值超标浓度范围165.2-165.5,超标倍数范围2.3-2.31,超标时间范围8月29日14时-23时累计超标6小时。2025年8月30日00时至03时连续超标4小时,上午10时超标1小时,2025年8月30日日均值85.31mg/L,超标倍数0.71,小时均值超标浓度范围163.5-165.4,超标倍数范围2.27-2.31,超标时间范围8月30日00时-10时累计超标5小时。你单位生活污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排放标准为50mg/L。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生活污水排放口水污染物排放数值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5年8月31日由被委托人提供,证明行政相对人身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年8月31日由被委托人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3、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 份,2025年8月31日由被委托人提供,证明被委托人身份合法;4、环评审批验收材料(部分摘录)(复印件)、排污许可证(部分摘录)(复印件),2025年8月31日由被委托人提供,证明行政相对人环保手续合法;5、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2025年8月31日由上海玉瑞生物科技(安阳)药业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安阳玉威制药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玉瑞生物科技(安阳)药业有限公司;6、企业规模证明材料:上海玉瑞生物科技(安阳)药业有限公司人员工资表1份,2025年8月31日由上海玉瑞生物科技(安阳)药业有限公司提供,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1份,网上下载打印,2025年8月31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证明企业规模大小;7、生活污水一体化处理装置运行日志,2025年8月31 日由上海玉瑞生物科技(安阳)药业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企业处理设施运行情况;8、在线数据汇总、污染物浓度超标排放认定结果表,2025年8月31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分局监测监控中心从环境保护部国控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 V4.2(简称“国发软件”)下载打印提供,上海玉瑞生物科技(安阳)药业有限公司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证明,2025年8月31日由河南雪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阳运维中心提供,河南省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周报(第三十五期),2025年9月2日由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安全中心提供,证明相对人2025年8月29日、2025年8月30日化学需氧量日均值超标排放;9、2025年8月31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绘制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2025年8月31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证明相对人违法事实、违法行为发生地点;10、执法证扫描件,2025年8月31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9月5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522环责改字〔2025〕2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超标排放行为。
2025年9月18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经复查你单位已对生活废水储蓄池进行了维修,调取环境保护部国控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 V4.2 平台数据显示,你单位2025年8月31日化学需氧量浓度平均值7.13㎎/L、2025年9月1日化学需氧量浓度平均值 18.617㎎/L、2025年9月2日化学需氧量浓度平均值 11.322㎎/L,你单位水污染物排放数值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
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5年9月26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豫0522环罚告字〔2025〕30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豫0522环罚告字〔2025〕30号)后,于2025年9月29日向我局提交听证申请,2025年10月11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豫0522环听通字〔2025〕9号),2025年10月24日15时至16时20分在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分局法规股公开举行了听证会。
你单位听证理由:本次事故是由于不可控因素导致,企业无主观故意,且违法时间短、处置快,企业积极整改,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希望我局在处罚时考虑本案的特殊情况和企业经营环境困难,恳请对其可以不予处罚或从轻予以处罚。
我局审核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对听证申请人的不予处罚的听证意见不予采纳,鉴于你单位在30号查明原因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积极采取了检修、升级改造等多项应急措施,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主张可以予以认定。你单位积极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市场主体违法行为情节较轻,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责令改正,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及《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可从轻予以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排污超标状况,内容:超标0.5倍以上1倍以下(pH值9-10或pH值5-6),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废水类别,内容:生活废水/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废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标因子,内容:1个,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水日排放量,内容:10 吨以上 100 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2 万吨以上 3 万吨以下(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内容: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1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2, 1, 1, 2, 3, 1, 1, 1],处罚金额(X):215200,代入公式:215200 = 100000 + ( 1000000 - 100000 ) × [ ( 2 / 5 )² + ( 1² + 1² + 2² + 1² + 1² + 2² + 3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 10 ) ] × 50%,自定义裁量值 :-43040,最终裁量金额:17216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从轻给予罚款 壹拾柒万贰仟壹佰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法规股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2 月 1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