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522环罚决字〔2025〕32号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522环罚决字〔2025〕32号
安阳惠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MADB07M26N
地址:河南省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白璧镇站北大道安居苑B区党群服务中心楼008号
法定代表人:王亚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1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情况下,于2025年6月14日在安阳市新东产业集聚区内安阳县白璧镇站南大道与和谐路交叉口东南,擅自开工建设安阳农业科技创新与集成示范基地建设项目。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025年11月3日由当事人提供,证明行政相对人身份;
2、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11月3日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与被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
3、《移交安阳惠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安阳农业科技创新与集成示范基地建设项目执法线索的通知》,2025年11月3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该项目环评文件未通过审批。
4、《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版)》部分摘录,2025年11月3日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已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项目环评文件级别;
5、环评文件受理公示截图,2025年11月5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被调查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被受理;
6、现场已安装设备照片,2025年11月3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事实;
7、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笔录;2025年11月3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事实;
8、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1月5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事实;
9、《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部分摘录,2025年11月5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网站下载,证明当事人在建项目所属行业类别;
10、《政府会议纪要》(安县政阅【2025】30号)、《中景通评报字【2025】第W0926号资产评估报告》,2025年11月5日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在建项目投资金额;
11、《入驻证明》、《调整站南大道与和谐路交叉口东南地块用地性质的批复》,2025年11月5日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在建项目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12、执法证扫描件,2025年11月5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11月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522环责改字〔2025〕3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
2025年11月7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停止了安阳农业科技创新与集成示范基地项目的建设。
2025年11月11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豫0522环罚告字〔2025〕34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于2025年11月12日向我局提交放弃陈述申辩及提起听证的权利声明书,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及提起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已编制环评文件,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书(非重点管理单位),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7736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5472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1, 3, 1, 1],处罚金额(X):219084,代入公式:219084 = 154720 + ( 773600 - 154720 ) × [ ( 1 / 5 )² + ( 3² + 1² + 3² + 1² + 1² ) / ( 5² × 5 ) ] × 50%;最终裁量金额:219084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贰拾壹万玖仟零捌拾肆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法规股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2 月 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