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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522环罚决字〔2025〕31号

安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ayx.gov.cn 来源:生态环境分局 时间:2025-11-27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0522环罚决字〔202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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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111472

住址:河南省内黄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910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9101025分至20259101155分安阳生态环境局安阳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你机动车维修点进行检查发现:你维修点车间内建有封闭喷漆房,配套安装有活性炭吸附装置但箱体内无活性炭;喷漆房外面地面有溶剂型油漆、稀料及调配好油漆若干,调配好的油漆存放在敞口塑料杯内,调漆及油漆调配处未安装废气收集及处理装置,废气直接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现场气味刺鼻。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 9 10 日由当事人耿**本人提供,证明行政相对人身份;

2、租赁协议,2025 9 15 日由当事人耿**提供,证明经营场地位置不符合产业规划:

3、大小微企业划分标准,家统计局网站,2025 9 15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经营点规模大小;

4、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作业时未按规定使用治理设施照片,2025 9 10 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取证,证明违法事实;

5、《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20184.5.2.1 部分,2025 9 15 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治理设施的违法行为。

6、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2025 9 10 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违法事实;

7、调查询问笔录;2025 6 16 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违法事实;

8、执法证扫描件,2025 6 9 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928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522环责改字〔202529号),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喷漆作业拆除喷漆设备并清理喷漆原料。

2025930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已拆除了喷漆设备,清理喷漆原料。

20251022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豫0522环罚告字〔20253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收到豫0522环罚告字〔202531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未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陈述申辩或听证请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从事废品回收、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违法行为违反了《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废品回收、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从事废品回收、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情节较重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 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不在保护区内,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3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2, 1, 1],处罚金额(X)6546,代入公式:6546 = 3000 + ( 20000 - 3000 ) x [ ( 3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2² + 1² + 1² ) / ( 5² x 7 ) ] x 50%;管理类别不采用,原因:耿**汽修点属于环评及排污许可豁免项目。最终裁量金额:6546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从事废品回收、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陆仟伍佰肆拾陆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法规股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11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