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 0522 环罚决字〔2025〕132 号

安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ayx.gov.cn 来源:生态环境分局 时间:2025-10-30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

0522 环罚决字〔2025〕132 号

 

安阳县东部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MA404LAC5C

地址:安阳县白璧镇东头路北

法定代表人:裴庆斌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8月26日我局以该机构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为由对该机构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12月18日下达豫0522环罚决字【2024】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机构对该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因该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于2025年9月4日被我局依法撤销。

2025919日至2025926日,经我局再次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机构2023年12月-2024年1月出具的车辆检验报告中,共有26份报告单存在OBD系统故障指示器已报警,但该机构仍对其出具了合格检验报告单。违反了《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9285-2018)附录F车载诊断(OBD)系统检查程序F.2.2.2“起动发动机,MIL灯同时熄灭,表明车辆故障指示器工作状态正常,车辆可能不存在确认的排放相关故障;若故障指示器继续被点亮,表明车辆存在排放相关故障,受检车辆需要进行维修,消除故障后重新进行排放检验。”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8月16日由当事人提供,证明行政相对人身份;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2024年8月16日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具有机动车检测资质;

3、当事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2024年8月16日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环评手续合法;

4、当事人出具的26份“OBD 系统故障指示器报警”栏结果为“有”,“ OBD 检查结果”栏为“合格”检验(测)报告,2024年8月16日,生态环境部执法移交,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事实。

5、当事人开具的26份检测收费凭证复印件,2024年8月16日由当事人提供,证明违法所得金额。

6、当事人2023年12月份工资表,2024年8月16日当事人提供;《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2024年8月16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共同证明当事人企业规模;

7、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2024年8月16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事实;

8、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8月16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事实;

9、执法证扫描件,2024年8月16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10、《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9285-2018)附录F车载诊断(OBD)系统检查程序(部分),2025年9月24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事实。

11、26份被调查车辆0BD检测过程数据,2025年9月24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事实。

2025929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522环罚告字〔2025〕132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 年9月29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522环罚告字〔2025〕132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20 辆以上 30 辆以下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2, 1, 1],处罚金额(X)186000,代入公式:186000 = 100000 + ( 500000 - 100000 ) x [ ( 3 / 5 )² + ( 1² + 2² + 1² + 1² ) / ( 5² x 4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186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

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款壹拾捌万陆仟元并没收违法所得伍仟贰佰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 ,银 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法规股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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