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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522环罚决字〔2025〕30号

安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ayx.gov.cn 来源:生态环境分局 时间:2025-10-30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0522环罚决字〔2025〕30号

 

河南永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MA471CLP7N

地址:郑州市二七区马寨康佳路7号院3-5

法定代表人:岳红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820日对你单位检测对象河南省多溢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2518日受河南省多溢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对其生物质锅炉废气进行检测并出具YJJC-HJ202501-0608号检测报告。你单位在被检测对象河南省多溢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物质锅炉停运后28分钟内仍对锅炉废气进行采样,不符合《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4.1“采样工况应在生产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下进行,或根据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在所规定的工况条件下测定”的规定;你单位现场检测人员把被监测生物质锅炉排气筒实际截面面积5.6平方米错误录入为1.3893平方米,不符合《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6.5.6.1“工况下湿排气流量=测定截面面积*测定截面湿气平均流速*3600”的规定,导致YJJC-HJ202501-0608号报告中烟气流量和排放速率数据不真实。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 8 21 日由当事人提供,证明行政相对人身份;

2、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 8 21 日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与受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

3、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2025 8 21 日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具有废气检测资质;

4、被检测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2025 8 20 日由被检测单位提供,证明被检测单位身份;

5、被检测单位环评、排污许可材料(部分),2025 8 20日由被检测单位提供,证明被检测单位环保手续合法及 DA001排放口对应生产设备为生物质锅炉;

6、《生态环境检测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2025 8 20日由被检测单位提供,证明被检测单位与当事人存在委托服务关系;

7、《检测报告》(YJJC-HJ202501-0608 号),2025 8 20日由被检测单位提供,证明当事人于 2025 1 8 日对被检测单位进行废气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8、《原始监测记录》,2025 8 21 日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 2025 1 8 日对被检测单位进行废气检测时的原始数据;

9、现场照片证据(固定污染源废气采样原始记录、工况确认单,2025 8 21 日当事人提供;企业在线停运自报表、被检测公司 2025 1 8 日锅炉在线监控数据日报表、被检测公司生产设施运行台账,2025 8 20 日被检测单位提供)、《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2025 1 21 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以上三组证据共同证明当事人在被检测生产设施停运后 28 分钟内继续采集废气样品的违法事实;

10、现场照片证据(原始检测 MH33000 数据报表,20258 21 日当事人提供;被检测公司锅炉在线监控数采仪、被检测公司在线监控验收报告,2025 8 20 日被检测单位提供)、《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规范》HJ/T397-20072025 1 21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以上三组证据共同证明当事人在对被检 测 公 司 检 测 时 录 入 截 面 积 错 误 导 致 YJJC-HJ202501-0608 号检测报告记载的数据不真实的违法事实;

11、《人员上岗资格授书》,2025 8 21 日当事人提供,证明参与 YJJC-HJ202501-0608 号检测报告的现场检测人员经过专门培训合格上岗;

12、当事人 2024 年利润表、2024 12 月份工资表,20258 21 日当事人提供;《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2025 1 21 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共同证明当事人企业规模;

13、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被检测公司调查询问笔录;2025 8 20 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事实;

14、调查询问笔录;2025 8 21 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事实;

15、执法证扫描件,2025 8 21 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82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522环责改字〔202526号),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规范监测行为。

202598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改正了违法行为。

2025915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豫0522环罚告字〔202529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2025917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豫0522环罚告字〔202529号)后,于 2025 9 25日以首次违法且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存在主观故意且积极改正、公司经营困难等为由,书面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申请对你单位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2025 10 15 日下午依法召开听证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进行监测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严重,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 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4, 1, 1, 1, 1, 1],处罚金额(X)65714,代入公式:65714 = 20000 + ( 100000 - 20000 ) x [ ( 5 / 5 )² + ( 2² + 4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7 ) ] x 50%;管理类别不采用,不采用的原因为该公司属于排污许可豁免,无须进行排污许可登记。减轻处罚13143元,最终裁量金额:52571元。

经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未造成违害后果的主张不成立,应对你单位违法行为予以处罚。但你单位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及危害后果的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及《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的规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从轻20%予以处罚。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进行监测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伍万贰仟伍佰柒拾壹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法规股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10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