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522环罚决字〔2025〕27号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522环罚决字〔2025〕27号
河南省多溢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779449783H
地址:河南省安阳县永和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叶亦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8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市支队执法人员根据生态环境部推送线索对你单位现场检查,你单位锅炉废气排放口(DA001)颗粒物自动监控设备于2024年6月30日通过验收,验收报告载明k值1.16,b值1。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数采仪显示k值为1,b值为0,调取数采仪操作日志发现,2024年11月19日人为修改参数,将k值改为1,b值改为0。修改前颗粒物浓度约2.84,修改后颗粒物浓度约0.5,偏差超过30%。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情况进行核实,上述情况属实。你单位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025年8月12日由执法大队提供,证明相对人违法事实;2、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8月15日由执法大队提供,证明相对人违法事实;3、工人工资表,2025年8月12日由河南省多溢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企业规模;4、现场照片,2025年8月12日由执法大队提供,证明企业违法事实;5、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使用照片,2025年8月12日由执法大队提供,证明企业违法事实;6、环评资料复印件,2025年8月12日由河南省多溢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相对人管理类别;7、现场勘验示意图,2025年8月12日由执法大队提供,证明相对人违法行为发生地点;8、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8月12日由河南省多溢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相对人身份;9、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文件复印件,2025年8月12日由执法大队提供,证明企业规模;10、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2025年8月12日由执法大队提供,证明相对人受处罚次数。11、执法证件复印件,2025年8月12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分局提供,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身份合法性。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8月25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522环责改字〔2025〕2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恢复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2025年8月28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将数采仪中的K值修改为1.16,b值改为1,你单位已按要求整改完毕。
2025年8月27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豫0522环罚告字〔2025〕24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2025年8月28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豫0522环听通字〔2025〕6号)后,2025年9月12日,你单位提出听证申请,2025年9月25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豫0522环听通字【2025】6号),你单位于2025年10月9日提出延期听证申请,2025年10月10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延期听证通知书(豫0522环延听通字【2025】1号),告知你单位听证延期至10月21日上午9时进行。因你单位委托律师时间冲突,该听证会延至10月21日17时20分至18时10分在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分局法规股公开举行了听证会,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叶亦林、委托代理人史俊宝参加了听证会。我局对告知书所述事实的相关证据由执法人员现场出示并经听证申请人质证,听证申请人对质证的事实和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你单位认为:你公司和第三方安阳承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有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行维护合同,参数问题属于第三方的过错问题,你公司根本没有管理自动监控设备的技术人员,主观上不存在修改参数的故意,更不存在过失行为。应按照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鉴于目前大经济环境不好,公司经济情况不佳,经营困难,也积极配合环境部门做好整改工作,希望依法免于或减轻对该公司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与环保部门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行维护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废气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1, 3, 3, 1],处罚金额(X):55280,代入公式:5528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2 / 5 )² + ( 3² + 1² + 3² + 3² + 1² ) / ( 5² x 5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55280元。
经听证并综合证据材料分析认定:1、你公司锅炉废气排放口(DA001)颗粒物自动监控设备于2024年6月30日通过验收,验收报告载明k值1.16,b值1。2025年8月5日市支队执法人员根据生态环境部推送线索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现场检查数采仪显示k值为1,b值为0,调取数采仪操作日志发现,2024年11月19日人为修改参数,将k值改为 1,b值改为0。修改前颗粒物浓度约2.84,修改后颗粒物浓度约0.5,偏差超过30%。你公司因烟尘仪维修后为通过验收于11月19日人为修改为K值为1,b值为0后,截止到2025年8月12日未进行验收,期间进行过生产。你公司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2、你公司明知2024年11月19日人为修改参数后,未按期进行验收,且于2024年11月份到2025年8月期间进行生产,你公司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主观上没有过错的主张不能成立。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与环保部门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伍万伍仟贰佰捌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法制股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0 月 2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