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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2环责改字〔2025〕31号

安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ayx.gov.cn 来源:生态环境分局 时间:2025-10-30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0522环责改字〔2025〕31号

 

安阳市豫康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745765526L

地址:安阳县韩陵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段艳珍  

我局于  202510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1014850分至932分河南省环保厅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生产车间6号注塑机正在试生产,配套的污染设施(活性炭吸附装置)未同步开启。你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0251016日由被委托人提供,证明行政相对人身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20251016日由被委托人提供,证明法人代表人身份。3、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复印件)1份,20251016日由被委托人提供,证明被委托人身份合法。4、环评审批验收材料(部分摘录)复印件,排污许可证(部分摘录)复印件,20251016日由被委托人提供,证明行政相对人的环保手续合法。5、企业规模证明材料:安阳市豫康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人员工资表1份,20251016日由被委托人提供,全国中小企业规划标准规定(2024)版1份,网上下载打印。20251016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证明企业规模大小。6、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1份,网上下载打印。20251016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证明相对人受同类处罚次数。7、安阳市豫康包装有限责任公司6号注塑机生产照片3张,治理设施(活性炭吸附)未开启照片1张,20251014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证明行政相对人存在的违法事实;820251014日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绘制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安阳市生态环境局企业现场检查表1份,20251024日制作询问笔录1份,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证明违法事实;9、执法证扫描件,20251016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启用污染防治设施。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10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