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2环责改字〔2025〕30号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522环责改字〔2025〕30号
安阳市歧冉包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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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庄镇工业园区胡官屯村530号负2栋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志永
我局于2025年10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0月14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双随机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生产车间大门敞开未关闭,覆膜工段淋膜挤出机机头有机物废气收集罩与引风机连接处破损,有机物废气外溢。你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按要求密闭且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5年10月16日由被委托人提供,证明行政相对人身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 份,2025年10月16日由被委托人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3、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10月16日由被委托人提供,证明被委托人身份合法;4、环评审批验收材料(部分摘录)(复印件)、排污许可证(部分摘录)(复印件),2025年10月16日由被委托人提供,证明行政相对人环保手续合法;5、企业规模证明材料:安阳市岐冉包装有限公司人员工资表1份,2025年10月16日由被委托人提供,全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024版)1份,网上下载打印,2025年10月16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证明企业规模大小;6、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1份,网上下载打印,2025年10月16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证明相对人受同类处罚次数;7、安阳市岐冉包装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大门敞开未关闭照片1张、安阳市岐冉包装有限公司覆膜工段淋膜挤出机机头有机物废气收集罩与引风机连接处破损照片1张、安阳市岐冉包装有限公司覆膜工段现场作业照片1张;2025年10月14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证明行政相对人存在的违法事实;8、2025年10月14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绘制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安阳市生态环境局企业现场检查表1份、2025年10月20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证明违法事实;9、执法证扫描件,2025年10月16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0 月 2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