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2环责改字〔2025〕29号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522环责改字〔2025〕29号
耿帅强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527********1472
住址:河南省内黄县东庄镇大故县73号
我局于2025年9月10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9月10日10时25分至2025年9月10日11时55分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喷漆点进行检查发现:你喷漆点车间内建有封闭喷漆房,配套安装有活性炭吸附装置但箱体内无活性炭;喷漆房外面地面有溶剂型油漆、稀料及调配好油漆若干,调配好的油漆存放在敞口塑料杯内,调漆及油漆调配处未安装废气收集及处理装置,废气直接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现场气味刺鼻。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9月10日由当事人耿帅强本人提供,证明行政相对人身份;
2、租赁协议,2025年9月15日由当事人耿帅强提供,证明经营场地位置不符合产业规划:
3、大小微企业划分标准,家统计局网站,2025年9月15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经营点规模大小;
4、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作业时未按规定使用治理设施照片,2025年9月10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取证,证明违法事实;
5、《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2018)4.5.2.1部分,2025年9月15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治理设施的违法行为。
6、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2025年9月10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违法事实;
7、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6月16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违法事实;
8、执法证扫描件,2025年6月9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废品回收、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现责令你: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喷漆作业拆除喷漆设备并清理喷漆原料。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9 月 2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