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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2环责改字〔2025〕27号

安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ayx.gov.cn 来源:生态环境分局 时间:2025-10-30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0522环责改字〔2025〕27号

 

河南省多溢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779449783H

地址:河南省安阳县永和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叶亦林  

我局于20258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89日上午840分省厅稽查处与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厂区西南有两个水坑,坑内有废水,水体呈黑褐色,两水坑均为土坑,无防渗措施,经核查两个水坑废水由生产负责人裴志伟安排人用水泵通过胶管从制软水车间东南一综合废水池抽到厂西南两个坑内,综合废水池内的水来源是车间冲洗水、厂区雨水、软化水产生的废水、生活废水。安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委托河南省安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于2025891230分至1325分对你单位两个水坑和综合废水池抽取水样进行监督监测,2025822日河南省安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监测报告(安环监督字(2025)第019号),我局于2025823日送达你单位。按照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排污许可证要求,你单位废水不外排,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河南省省辖海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7772013)表2现有排污单位第二时段及新建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化学需氧量:50mg/L;总磷:0.5mg/L;氟化物:5.0mg/L;悬浮物:30mg/L;比照监测结果你单位1号坑:化学需氧量超标300倍,总磷超标23.4倍,悬浮物超标13倍;2号坑:化学需氧量超标358倍,总磷超标27.2倍,悬浮物超标8.8倍。你单位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据、调查询问笔录,202589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分局制作,《河南省多溢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废水监测报告》(安环监督字(2025)第019号),2025822日由河南省安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 以上证据证明相对人违法事实;2、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人员工资表复印件,202589日、28日由河南省多溢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相对人身份企业规模;3、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验收部分内容复印件、排污许可证部分内容复印件,202589日、28日由河南省多溢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相对人项目建设地点、环境影响类别、排污许可内容及类别;4、《河南省省辖海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7772013)部分内容复印件,202589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分局制作,证明相对人违反的国家标准;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照片,202589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分局提供,证明相对人受同类处罚次数;6、执法证件复印件,202589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分局提供,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身份合法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停止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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