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2环责改字〔2025〕26号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522环责改字〔2025〕26号
河南永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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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岳红驰
我局于2025年8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025年1月8日对河南省多溢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物质锅炉废气进行检测,并于2025年1月15日出具YJJC-HJ202501-0608号检测报告。经我局调查,你单位在被检测对象河南省多溢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物质锅炉停运后28分钟内仍对锅炉废气进行采样,不符合《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4.1“采样工况应在生产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下进行,或根据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在所规定的工况条件下测定”的规定;该公司现场检测人员把被监测生物质锅炉排气筒实际截面面积5.6平方米错误录入为1.3893平方米。不符合《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6.5.6.1“工况下湿排气流量=测定截面面积*测定截面湿气平均流速*3600”的规定,导致YJJC-HJ202501-0608号报告中烟气流量和排放速率数据不真实。该单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8月21日由当事人提供,证明行政相对人身份;
2、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8月21日由当事人提供,证明明当事人与受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
3、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2025年8月21日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具有废气检测资质;
4、被检测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2025年8月20日由被检测单位提供,证明被检测单位身份;
5、被检测单位环评、排污许可材料(部分),2025年8月20日由被检测单位提供,证明被检测单位环保手续合法及DA001排放口对应生产设备为生物质锅炉;
6、《生态环境检测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2025年8月20日由被检测单位提供,证明被检测单位与当事人存在委托服务关系;
7、《检测报告》(YJJC-HJ202501-0608号),2025年8月20日由被检测单位提供,证明当事人于2025年1月8日对被检测单位进行废气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8、《原始监测记录》,2025年8月21日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2025年1月8日对被检测单位进行废气检测时的原始数据;
9、现场照片证据(固定污染源废气采样原始记录、工况确认单,2025年8月21日当事人提供;企业在线停运自报表、被检测公司2025年1月8日锅炉在线监控数据日报表、被检测公司生产设施运行台账,2025年8月20日被检测单位提供)、《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2025年1月21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以上三组证据共同证明当事人在被检测生产设施停运后28分钟内继续采集废气样品的违法事实。
10、现场照片证据(原始检测MH3300O数据报表,2025年8月21日当事人提供;被检测公司锅炉在线监控数采仪、被检测公司在线监控验收报告,2025年8月20日被检测单位提供)、《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规范》HJ/T397-2007,2025年1月21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以上三组证据共同证明当事人在对被检测公司检测时录入截面积错误导致YJJC-HJ202501-0608号检测报告记载的数据不真实的违法事实。
11、《人员上岗资格授书》,2025年8月21日当事人提供,证明参与YJJC-HJ202501-0608号检测报告的现场检测人员经过专门培训合格上岗;
12、当事人2024年利润表、2024年12月份工资表,2025年8月21日当事人提供;《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2025年1月21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共同证明当事人企业规模。
13、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被检测公司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8月20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当事存在违法事实;
14、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8月21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事实;
15、执法证扫描件,2025年8月21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改正违法行为,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规范监测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8 月 2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