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2环责改字〔2025〕23号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522环责改字〔2025〕23号
河南省多溢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779449783H
地址:河南省安阳县永和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叶亦林
我局于2025年8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市支队执法人员根据生态环境部推送线索对你单位现场检查,你单位锅炉废气排放口(DA001)颗粒物自动监控设备于2024年6月30日通过验收,验收报告载明k值1.16,b值1。现场检查数采仪显示k值为1,b值为0,调取数采仪操作日志发现,2024年11月19日人为修改参数,将k值改为1,b值改为0。修改前颗粒物浓度约2.84,修改后颗粒物浓度约0.5,偏差超过30%。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情况进行核实,上述情况属实。你单位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8月12日由执法大队提供,证明相对人违法事实;2、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8月15日由执法大队提供,证明相对人违法事实;3、工人工资表,2025年8月12日由河南省多溢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企业规模;4、现场照片,2025年8月12日由执法大队提供,证明企业违法事实;5、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使用照片,2025年8月12日由执法大队提供,证明企业违法事实;6、环评资料复印件,2025年8月12日由河南省多溢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相对人管理类别;7、现场勘验示意图,2025年8月12日由执法大队提供,证明相对人违法行为发生地点;8、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8月12日由河南省多溢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相对人身份;9、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文件复印件,2025年8月12日由执法大队提供,证明企业规模;10、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2025年8月12日由执法大队提供,证明相对人受处罚次数。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恢复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8 月 2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