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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522环罚决字〔2025〕26号

安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ayx.gov.cn 来源:生态环境分局 时间:2025-09-26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0522环罚决字〔2025〕26号

 

安阳市安林生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706755325C

地址: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永和乡永和西街北

法定代表人:和修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8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根据生态环境部推送线索:安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机械环保号牌为3-GE200110、机械型号为CPC30、发动机型号4C2-50C41的叉车正在作业,202586日现场委托安阳鑫洲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机械环保号牌为3-GE200110、机械型号为CPC30、发动机型号4C2-50C41的叉车进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测,并于87日出具报告编号为【E25080602902】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试行),检验报告显示:你单位机械环保号牌为3-GE200110、机械型号为CPC30、发动机型号4C2-50C41的叉车检测结果判定不合格(排放限值为0.8m﹣¹,检测最大排放值为1.97m﹣¹)。经调查,上述情况属实。你单位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作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5815日由被委托人提供,证明行政相对人身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815日由被委托人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3、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815日由被委托人提供,证明被委托人身份合法;4、环评审批验收材料(部分摘录)(复印件)、排污许可证(部分摘录)(复印件),2025815日由被委托人提供,证明行政相对人环保手续合法;5、企业规模证明材料:安阳市安林生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人员工资表1份,2025815由被委托人提供,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1份,网上下载打印,2025815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证明企业规模大小;6、《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第 2 号)(复印件)1份,2025815 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证明相对人行为违反的规范标准;7、安阳市安林生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机械环保号牌为 3-GE200110 的叉车现场使用照片2张,对安阳市安林生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机械环保号牌为3-GE200110 的叉车进行现场检测照片1张,2025815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试行)编号【E250806029021份,202586日由安阳鑫洲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行政相对人存在的违法事实;8、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复印件)1 份,网上下载打印,2025815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证明相对人受同类处罚次数;92025813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绘制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安阳市生态环境局企业现场检查表1份、2025818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证明违法事实;10、执法证扫描件,2025815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分局执法大队提供,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822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522环责改字〔20252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5827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1、现场复查时你公司部分车间生产。2、你单位已将机械环保号牌为 3-GE200110 的叉车驶离厂区。

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5831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豫0522环罚告字〔202525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的规定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内容:1台,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3, 1, 1, 1],处罚金额(X)6000,代入公式:6000 = 5000 + ( 20000 - 5000 ) x [ ( 1 / 5 )² + ( 1² + 1² + 3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6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6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法规股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9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