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民政局 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阳市卫生健康委
安阳市应急管理局 安阳市市场监管局 安阳市消防救援支队
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阳市民政局 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阳市卫生健康委
安阳市应急管理局 安阳市市场监管局 安阳市消防救援支队
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民文〔2025〕62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支队:
为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监管工作,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分类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工作
(一)规范养老机构登记相关内容
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登记为养老机构(从事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活动的养老机构)的,其登记名称行业特点为“养老院”“健康养老管理”“养老运营管理”“机构养老服务管理”“养老产业开发管理”“养老公寓管理”等,经营(业务)范围核定内容应包含“养老服务”等规范表述。
(二)开办养老机构的条件
1.举办人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符合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4.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5.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1.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举办者依法向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各县(市、区)民政局应当明确内部职责分工,对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体制,由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履行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
2.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登记流程如下: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举办者应先向养老服务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并将登记成立申请材料提交养老服务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初审合格的,由养老服务业务部门负责出具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并明确其具体业务范围。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再依法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应向举办者说明理由。
(四)设立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
设立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举办者依法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对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体制。民政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市场监管部门应定期与民政部门通过信息推送、信息共享等机制对接,及时掌握养老机构登记信息。
营利性养老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依法办理登记。
物业、家政等服务企业(机构)申请提供社区养老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助等活动)的,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备案,依法向登记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表述。
(五)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登记
设立公建公营(公办)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采取公建民营形式设立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机构经营性质依法向相关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六)设立医养结合养老机构
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按照《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有关要求办理。
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办理章程核准、修改业务范围,并根据修改后的章程在登记证书的业务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职能表述。
社会力量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内部设置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备案,依法向登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在经营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表述。
公立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提出主要职责调整和变更登记申请,在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及法人证书“宗旨和业务范围”中增加“养老服务、培训”等职能。
民政部门应当与卫健部门建立协作机制,通过信息推送、信息共享等机制对接,及时掌握养老机构法人登记信息。
二、切实做好养老机构备案管理
(一)做好养老机构备案工作
1.新设立养老机构登记后备案。
经登记的营利性养老机构举办者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内,到养老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备案;经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举办者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内,到养老机构登记管理的同级民政部门办理备案。举办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的填写《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附
件1)和《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附件4),领取《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附件3),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备案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收住老人前,举办者可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报备筹备情况。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报备筹备情况后,可告知报备机构在办理备案前向服务场所所在地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业务主管部门咨询相应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内容,确保备案承诺合法有效。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在接受备案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举办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开展现场检查指导,对备案材料齐全、内容完备的,出具《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附件2),并提供《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附件3)《养老机构注意事项告知书》(附件5)。对提交的材料信息不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举办者补充相应的材料,补全材料后进行备案,对补交材料后还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举办者并说明理由。
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督促及时备案,并由民政部门建立相关台账,与市场监管、住建、消防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住建、消防等部门提供相关台账,由各部门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象库实施监管和督促指导。
2.养老机构变更备案。
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变更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等备案事项的,应于办理完成变更登记手续或情况发生变动1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填写《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书》(附件6)。对材料齐全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查并出具《养老机构变更备案回执》(附件7)。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指导养老机构补正材料后办理变更备案。养老机构跨原备案机关辖区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原民政部门报告,并向变更后的服务场所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养老机构暂停、终止养老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
机构终止服务后,应当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二)做好养老机构备案事项公开工作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开养老机构备案申请材料清单及样式、备案流程、办理部门、办理时限、办理结果等信息,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养老机构备案登记将作为其享受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自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日内未进行备案登记的养老机构,将不列入本年度及下一年度相关扶持政策支持范围。
三、加强养老机构监督管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要求,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引导和激励养老服务机构诚实守法经营、持续优化服务。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养老机构监管坚持依法实施、属地为主、公平正义、公开高效原则,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明确养老机构主体责任。养老机构对本机构服务质量和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健、财务、人力资源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建立综合监管制度。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牵头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跨部门协调监管机制。在指导、监督和管理过程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应第一时间约谈机构负责人,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等风险的,及时向同级住建、消防救援、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发出《抄告函》(附件8),并积极配合后续查处工作。进一步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组织或机构“红黑名单”管理制度,对纳入黑名单的养老机构实行重点监管,提高养老机构失信成本。
(四)建立联合惩戒制度。根据《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民发〔2019〕103号)要求,建立养老机构和从业人员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期间,不得被提名担任其他养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已担任相关职务的,要求养老服务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
办理备案时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承诺的,民政部门应当将其列入本辖区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抄送相关主管部门。重点关注对象名单有效期为6个月,重点关注期内,相关部门应当重点关注名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增加抽查检查频次。
四、做好政策宣传引导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及时将养老机构的备案登记政策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公布,方便社会公众特别是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和广大老年人的理解和掌握。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2.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3.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4.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
5.养老机构注意事项告知书
6.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书
7.养老机构变更备案回执
8.抄告函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监管工作的通知.pdf